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通(柳政发〔2015〕36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八条条例,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区)政法委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可授予“见义勇为先进(群体、集体)”称号;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政法委报市政法委审核。南宁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通(柳政发〔2015〕36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七条条例,故给予南宁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表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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