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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柳北政办发〔2023〕31号《柳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2-27 09:35    |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公布制定的《柳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应诉工作规则》)。现对《应诉工作规则》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应诉工作规定》的背景及依据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指导性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事项。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出庭应诉若干规定》),进一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各方面作出了细节性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新变化、新规定、新要求,2023年12月15日,柳北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应诉工作规则》。

二、《应诉工作规则》主要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应诉工作规则》全文共十六条。

(一)《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主要列明制定《应诉工作规则》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目的是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和《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应诉工作规则》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相关工作职责。特别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范围,有助于提升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操作性。

(三)《应诉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六种情形。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人身自由的案件等,经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官”民面对面化解行政矛盾和处理行政纠纷,切实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四)《应诉工作规则》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如何确定承办单位,并明确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应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延期开庭申请,并取得人民法院准许。

(五)《应诉工作规则》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庭审期间应当履行的职责,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的良好效果。同时,也明确了出庭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时的自行纠错方式和程序,从而鼓励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监督纠错前可以主动纠错。

(六)《应诉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至十三条: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备案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需要备案的情况;同时,明确司法局可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选择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或者集中观看庭审直播、视频资料。

(七)《应诉工作规则》第十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对无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任免权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八)《应诉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九)《应诉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应诉工作规则》实施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