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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可以减收物业费吗?

来源: 政府热线12345  |   发布日期: 2024-09-21 10:10    |  作者:

来信时间:2024-09-18  答复时间:2024-09-21   答复单位: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件内容: 

空置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民法典不是有规定可以减收物业费吗?广西柳州有没有相应政策?

处理结果: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费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在业主的义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收费属于双方合同行为,物业费的支付建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论是国家的物业政策还是地方(广西)的物业政策,都未对空置房的物业收费有特别规定。因此,空置住房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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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可以减收物业费吗?
来源:政府热线12345 发布时间:2024-09-21 10:10

来信时间:2024-09-18  答复时间:2024-09-21   答复单位: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件内容: 

空置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民法典不是有规定可以减收物业费吗?广西柳州有没有相应政策?

处理结果: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费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在业主的义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收费属于双方合同行为,物业费的支付建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论是国家的物业政策还是地方(广西)的物业政策,都未对空置房的物业收费有特别规定。因此,空置住房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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