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4-09-18 答复时间:2024-09-21 答复单位: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件内容:
空置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民法典不是有规定可以减收物业费吗?广西柳州有没有相应政策?
处理结果: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费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在业主的义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收费属于双方合同行为,物业费的支付建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论是国家的物业政策还是地方(广西)的物业政策,都未对空置房的物业收费有特别规定。因此,空置住房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来信时间:2024-09-18 答复时间:2024-09-21 答复单位: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件内容:
空置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民法典不是有规定可以减收物业费吗?广西柳州有没有相应政策?
处理结果: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费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在业主的义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收费属于双方合同行为,物业费的支付建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论是国家的物业政策还是地方(广西)的物业政策,都未对空置房的物业收费有特别规定。因此,空置住房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