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7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白露工业园D-4地块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18日,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4号),对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19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现场作业的焊工韦克流、柏楚友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德华《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车间主任宁战胜持有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焊工韦克流和柏楚友《询问笔录》2份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据5: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焊工作业照片3张,公司工人计件工资表1份,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韦克流和柏楚友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
证据6:《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4号)。
证据7:《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19号)。
证据8:《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4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7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白露工业园D-4地块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18日,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4号),对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19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现场作业的焊工韦克流、柏楚友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德华《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车间主任宁战胜持有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焊工韦克流和柏楚友《询问笔录》2份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据5:柳州市德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焊工作业照片3张,公司工人计件工资表1份,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韦克流和柏楚友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
证据6:《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4号)。
证据7:《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19号)。
证据8:《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4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