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8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马厂路1号之十二6号3层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蓝国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11日,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柳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执法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5号),对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勘验笔录》(柳北应急勘〔2023〕工贸-1号)和《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20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5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人工生产线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厂长蒙增显持有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生产部长姜新尚持有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勘验笔录》(柳北应急勘〔2023〕工贸-1号)1份、调漆室照片2张。
证据5:《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5号)。
证据6:《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20号)。
证据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5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8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马厂路1号之十二6号3层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蓝国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11日,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柳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执法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5号),对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勘验笔录》(柳北应急勘〔2023〕工贸-1号)和《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20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5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人工生产线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厂长蒙增显持有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生产部长姜新尚持有柳州市万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勘验笔录》(柳北应急勘〔2023〕工贸-1号)1份、调漆室照片2张。
证据5:《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5号)。
证据6:《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20号)。
证据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5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16**************,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