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证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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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 |||||||||||||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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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延续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审核结果并公开信息 | |||||||||||||
3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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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是否需要核实、初审等),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4
| 行政征收 |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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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
3.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4.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
5 | 行政征收 | 对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缓缴审批的要求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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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3.确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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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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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范围,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
3.监督过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监督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8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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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 | |||||||||||||
3.处罚结果,审查催告、决定责任、事后监管 | |||||||||||||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
9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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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3.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责任范围。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证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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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 |||||||||||||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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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延续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审核结果并公开信息 | |||||||||||||
3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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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是否需要核实、初审等),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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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 |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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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
3.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4.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
5 | 行政征收 | 对水资源费缓缴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缓缴审批的要求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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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3.确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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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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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范围,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
3.监督过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监督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8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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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 | |||||||||||||
3.处罚结果,审查催告、决定责任、事后监管 | |||||||||||||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
9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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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3.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责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