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柳北食药监办〔2015〕20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及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执行国家总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柳食药监办〔2015〕17号),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制定《柳北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程序执行。
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
1、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2、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柳北区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3、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举报查实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条件填写《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1),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4、举报人应于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承办机构(投诉稽查股),核实身份并填写《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
5、案件承办机构收到举报人的奖励申请后,须立即转交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建议,由案件承办机构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后填写《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6、案件承办机构在审批通过后,向局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走区政府报账程序,资金到位后领取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4)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承办机构领取奖金并填写《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5)。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并留存汇款凭证。
7、举报奖金发放完成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6),报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8、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和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除外)。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9、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投诉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告知书》、《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奖励审批表》、《奖金发放登记表》《举报奖励审核表》等材料。
10、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附件1: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告知书
附件2: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3: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4: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5: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6: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附件7: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告知书
柳州市柳北奖告字[2015]第1号
罗宁杰:
你于
联系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22号
联系电话:0772-2803102
联系人:李雄兵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收人:
备注:本告知书内容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电话告知举报人(联系方式: ),并告知对方我局将对本次通话内容予以录音保存。
经办人:
年 月 日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柳州市柳北区奖申字[2015]第1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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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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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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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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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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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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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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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内容: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申请奖励的理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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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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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递交本表,逾期视作放弃;
3、本表格除申请奖励内容由市局先行打印外,其他内容由申请人填写。经申请人核对后,注明对奖励申请表内容真实性的意见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柳州市柳北区奖审字[2015]第1号
举报人姓名 |
罗宁杰 |
身份证号 |
450222********0371 |
联系电话 |
1527728**** |
案件办理部门意见:
案件结案情况(含处罚决定书文号、罚没款金额、货值金额等):
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北食药处罚﹝2015﹞17号
罚没款金额:贰仟零伍拾伍元整(¥2055元)货值金额:叁佰叁拾柒元整(¥337元)
拟奖励的理由、依据:
举报人向我局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章第七、第八条的规定,拟予以举报人奖励。
妥否,请批示。
奖励的金额(元):叁佰元整(¥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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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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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柳州市柳北区局财务部门留存。
附件4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柳州市柳北区奖通字[2013]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的
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举报的事项,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向你颁发举报奖金 (¥ )。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收人:
备注:本通知书内容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电话通知举报人(联系方式: )。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发放部门:
相关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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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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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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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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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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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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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签收 |
签名: 年 月 日 |
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汇款凭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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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领取奖金时,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本登记表壹式二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6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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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员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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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隐去中间八位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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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隐去后四位) |
大概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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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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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举报的
违法情况 |
(填空说明:如实反映举报人提供的所有违法行为情况以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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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件查处
情况 |
(填写说明:描述简要查处情况并附案件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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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等级及
奖励金额 |
(填写说明:奖励理由及奖励金额具体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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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核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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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食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备案 |
盖章
年 月 日 |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备案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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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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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四份,举报奖励部门、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机构备案留存各一份,一份为申请同级财政年度奖励资金预算资料。
附件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国食药监办〔2013〕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我们制定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