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订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特别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办法》修订势在必行。
二、《办法》适用范围
(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三、《办法》哪些内容和群众密切相关?
(一)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对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二)强化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
(三)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指出“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禁止“生鲜灯”的使用从此有法可依。
(四)健全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明确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以此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五)强调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衔接。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之一,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六)完善法律责任,下调处罚金额。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