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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被克扣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助力讨薪解民忧

来源: 柳北区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2-09-12 18:35    |  作者:

2022年8月27日,我中心接到市民韦女士反映,其与同事胡女士两人在柳北区沙塘镇科技商贸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内的源唛益茶奶茶店工作,老板曾告知其工作熟练后会加工资,后反悔不给加工资,表明生意好才加工资。现反映人想要辞职,但老板扣押了每人800元,韦女士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帮助讨薪。

接到案件后,我中心立刻将案件转派到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处理。经与反映人电话了解,韦女士自述于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在柳北区沙塘镇科技商贸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内的源唛益茶奶茶店从事售货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3200元/月核算,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韦女士表示离职后老板扣押其7月份800元工资,告知其回去上班才发放。

经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源唛益茶奶茶店进行现场核实,反映人韦女士、胡女士是由源唛益茶奶茶店黄老板个人雇佣,属自然人之间的雇佣行为。源唛益茶奶茶店由黄老板自主经营,反映人韦女士、胡女士于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1日在黄老板自主经营的源唛益茶奶茶店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经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黄老板进行商议,源唛益茶奶茶店已于2022年8月29日将反映人韦女士、胡女士被扣押的800元支付完毕。韦女士共收到2022年6月1日至7月1日的报酬3198元,胡女士共收到2022年6月1日至7月1日的报酬2500元,两人均对此报酬无异议。

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将案件调查情况告知反映人,并告知如双方还有其他纠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广大市民如遇到相关情况,可拨打柳州市政府热线12345反映,相关部门将从速处理市民诉求。

(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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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北区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9-12 18:35

2022年8月27日,我中心接到市民韦女士反映,其与同事胡女士两人在柳北区沙塘镇科技商贸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内的源唛益茶奶茶店工作,老板曾告知其工作熟练后会加工资,后反悔不给加工资,表明生意好才加工资。现反映人想要辞职,但老板扣押了每人800元,韦女士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帮助讨薪。

接到案件后,我中心立刻将案件转派到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处理。经与反映人电话了解,韦女士自述于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在柳北区沙塘镇科技商贸高级技工学校(南校区)内的源唛益茶奶茶店从事售货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3200元/月核算,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韦女士表示离职后老板扣押其7月份800元工资,告知其回去上班才发放。

经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源唛益茶奶茶店进行现场核实,反映人韦女士、胡女士是由源唛益茶奶茶店黄老板个人雇佣,属自然人之间的雇佣行为。源唛益茶奶茶店由黄老板自主经营,反映人韦女士、胡女士于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1日在黄老板自主经营的源唛益茶奶茶店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经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黄老板进行商议,源唛益茶奶茶店已于2022年8月29日将反映人韦女士、胡女士被扣押的800元支付完毕。韦女士共收到2022年6月1日至7月1日的报酬3198元,胡女士共收到2022年6月1日至7月1日的报酬2500元,两人均对此报酬无异议。

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已将案件调查情况告知反映人,并告知如双方还有其他纠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广大市民如遇到相关情况,可拨打柳州市政府热线12345反映,相关部门将从速处理市民诉求。

(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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