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北政管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各镇(街道)政务中心:现将《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出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办件申请材料通知书”。3、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四)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心”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本制度由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北政管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各镇(街道)政务中心:现将《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出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办件申请材料通知书”。3、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四)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心”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本制度由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