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
〔2015〕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优化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变以往服务由单一服务商供给为多家服务商提供,我局组织对《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柳民发〔2020〕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8日
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各类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应具有柳州市市区户籍,具体对象分为两类:
A类对象
1. 60周岁以上城市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老人。
3.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
4.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
5.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 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子女不在柳州市市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老人。
B类对象
7.87周岁(含87周岁)以上的老人。
第五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前六类人群每人每周可享受一次上门服务,每次2小时,按照3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第七类人群,每人每两周可享受一次上门服务,每次2小时,按照35元/小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有经济能力、需要专业上门服务的其他老人自费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收费参照政府购买价格。鼓励志愿者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鼓励老年人互助服务。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第三章 服务购买主体及提供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购买主体为柳州市各城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第八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各城区(新区)已建成的街道为老服务中心、社区为老服务站(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服务提供主体。
第九条 对目前已运营的街道为老服务中心、社区为老服务站,其所在地的居家养老对象的服务,建议交由该中心负责提供服务。一个街道存在多家为老服务站的,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可根据本街道内各社区服务对象的人数分布及为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承接能力综合因素考虑,由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统筹分配,按社区调剂服务人数。原则上不得跨街道调剂。
第十条 对尚未建设街道为老服务中心或社区为老服务站的,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可以采取将一个社区或几个社区服务对象打包的方式,选择具备承接能力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主体由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对所承接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指导、管理能力。
2.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相关专业服务团队,包括社会工作、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生活照护、健康管理、陪同服务、紧急援救、安全照护及精神和心理照护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携带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社区负责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上填写《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人名单需经城区(新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老人”包括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由城区(新区)卫健部门提供审核通过名单;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提供。
介助、介护的老人,需提供残疾证、医疗机构证明或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组织具有广西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评估人员提出评估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评估经费由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承担。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当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给街道(乡镇)。待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批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于当月月底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当月25日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初审结果完成审核,形成《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附件3),连同审批资料一同上报至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于当月月底前进行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名单交至服务提供主体。
第十五条 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均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批。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审批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主体收到服务对象名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单工作,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电话通知服务对象或家属服务起始时间,并向申请人发放《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附件4),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为2小时,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服务时间,若出现连单或服务时长不足2小时的工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居住地在柳州市城区之间变更时,原服务提供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上提出申请,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进行解约确认,并把服务对象推送给新的服务提供主体,由新的服务提供主体做好服务安排。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因住院、旅居外地、入住养老院等情况需要暂停服务时,服务提供主体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暂停或恢复操作。
暂停服务期间工单不予补齐。凡出现补工单,且未见服务方情况说明,此类工单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 如发现服务对象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违反服务约定,由服务提供主体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社区(村委)及时填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审批表》(附件5),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之日起停止服务。若服务对象可恢复服务时,按照此流程恢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因死亡、户籍迁出等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应立即对其终止服务,其户籍所在辖区社区及时填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审批表》(附件5),在系统更新,已拨付的资金应转归节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费严格按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提供主体应于开展服务当日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为服务对象录入并准确上传服务项目及费用,每月底生成结算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送至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送至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系统查看数据,结合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月报、服务提供主体运营月报等资料,严格审核每月结算经费,以市、区财政资金1:1比例每月按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当季度项目资金使用明细、支付凭证以及下一季度资金使用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服务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停发并追回已骗取资金,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政务公开栏、民政局官网等形式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与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实行协议化管理,每季度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从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考核。针对服务、特别是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约谈对应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主体,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直接领导和管理,每半年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请、管理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按照服务对象总数5%的比例回访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可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做好回访记录表(附件7)。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等情况,协助做好服务过程中纠纷的调处。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社区每季度按照不少于服务对象总数10%的比例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表(附件7)。
各级部门回访对象应涉及辖区内每个服务提供主体的服务对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妥善保存经审核的《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审批表》,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帮扶条件的相关要件。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回访记录存档,将已审批通过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名单录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核实服务方提供的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并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动态更新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汇总辖区内《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动态更新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
第三十三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辖区内《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最终审核。汇总《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动态更新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动态更新《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表》,做好结算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的档案存储。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逐步将为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长者饭堂、互助养老等服务进行整合,形成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供给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为了便于对全市养老服务的统一管理,各服务提供主体要严格按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流程,将服务机构信息、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分派及完成情况等信息统一记录到柳州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
第三十六条 各服务提供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应建立服务主体的进退机制,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柳民发〔2020〕81号)同时废止。
各城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
〔2015〕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优化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变以往服务由单一服务商供给为多家服务商提供,我局组织对《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柳民发〔2020〕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8日
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各类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应具有柳州市市区户籍,具体对象分为两类:
A类对象
1. 60周岁以上城市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老人。
3.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
4.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
5.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 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子女不在柳州市市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老人。
B类对象
7.87周岁(含87周岁)以上的老人。
第五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前六类人群每人每周可享受一次上门服务,每次2小时,按照3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第七类人群,每人每两周可享受一次上门服务,每次2小时,按照35元/小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有经济能力、需要专业上门服务的其他老人自费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收费参照政府购买价格。鼓励志愿者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鼓励老年人互助服务。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第三章 服务购买主体及提供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购买主体为柳州市各城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第八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各城区(新区)已建成的街道为老服务中心、社区为老服务站(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服务提供主体。
第九条 对目前已运营的街道为老服务中心、社区为老服务站,其所在地的居家养老对象的服务,建议交由该中心负责提供服务。一个街道存在多家为老服务站的,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可根据本街道内各社区服务对象的人数分布及为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承接能力综合因素考虑,由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统筹分配,按社区调剂服务人数。原则上不得跨街道调剂。
第十条 对尚未建设街道为老服务中心或社区为老服务站的,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可以采取将一个社区或几个社区服务对象打包的方式,选择具备承接能力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主体由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对所承接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指导、管理能力。
2.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相关专业服务团队,包括社会工作、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生活照护、健康管理、陪同服务、紧急援救、安全照护及精神和心理照护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携带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社区负责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上填写《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人名单需经城区(新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老人”包括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由城区(新区)卫健部门提供审核通过名单;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提供。
介助、介护的老人,需提供残疾证、医疗机构证明或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组织具有广西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评估人员提出评估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评估经费由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承担。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当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给街道(乡镇)。待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批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于当月月底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当月25日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初审结果完成审核,形成《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附件3),连同审批资料一同上报至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于当月月底前进行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名单交至服务提供主体。
第十五条 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均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审核审批。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审批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主体收到服务对象名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单工作,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电话通知服务对象或家属服务起始时间,并向申请人发放《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附件4),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为2小时,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服务时间,若出现连单或服务时长不足2小时的工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居住地在柳州市城区之间变更时,原服务提供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上提出申请,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进行解约确认,并把服务对象推送给新的服务提供主体,由新的服务提供主体做好服务安排。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因住院、旅居外地、入住养老院等情况需要暂停服务时,服务提供主体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暂停或恢复操作。
暂停服务期间工单不予补齐。凡出现补工单,且未见服务方情况说明,此类工单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 如发现服务对象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违反服务约定,由服务提供主体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社区(村委)及时填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审批表》(附件5),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之日起停止服务。若服务对象可恢复服务时,按照此流程恢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因死亡、户籍迁出等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应立即对其终止服务,其户籍所在辖区社区及时填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审批表》(附件5),在系统更新,已拨付的资金应转归节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费严格按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提供主体应于开展服务当日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为服务对象录入并准确上传服务项目及费用,每月底生成结算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送至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送至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系统查看数据,结合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月报、服务提供主体运营月报等资料,严格审核每月结算经费,以市、区财政资金1:1比例每月按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当季度项目资金使用明细、支付凭证以及下一季度资金使用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服务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停发并追回已骗取资金,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政务公开栏、民政局官网等形式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与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中心实行协议化管理,每季度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从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考核。针对服务、特别是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约谈对应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主体,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直接领导和管理,每半年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请、管理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按照服务对象总数5%的比例回访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可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做好回访记录表(附件7)。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等情况,协助做好服务过程中纠纷的调处。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社区每季度按照不少于服务对象总数10%的比例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表(附件7)。
各级部门回访对象应涉及辖区内每个服务提供主体的服务对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妥善保存经审核的《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审批表》,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帮扶条件的相关要件。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回访记录存档,将已审批通过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名单录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核实服务方提供的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并在柳州市智慧养老平台动态更新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汇总辖区内《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动态更新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
第三十三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辖区内《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最终审核。汇总《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动态更新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动态更新《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表》,做好结算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的档案存储。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逐步将为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长者饭堂、互助养老等服务进行整合,形成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供给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为了便于对全市养老服务的统一管理,各服务提供主体要严格按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流程,将服务机构信息、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分派及完成情况等信息统一记录到柳州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
第三十六条 各服务提供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应建立服务主体的进退机制,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柳民发〔202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