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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6 09:58    |  作者:

桂自然资发〔20242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更好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形成“图形、属性、档案”相一致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夯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基础,建成群众满意、高效便捷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产权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县级为单位,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更新汇交机制,对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的地块,依嘱托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每年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更新汇交,保持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要强化成果应用,健全成果应用机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审批系统,充分发挥登记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汇交入库、颁证到户、规范登记、日常更新”为标准,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2026年底前,全区要全面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证颁发到户,其中南宁市,来宾市合山市、武宣县,崇左市扶绥县、龙州县、凭祥市和桂林市临桂区、梧州市藤县等14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2024年底前完成;设区市所辖城区2025年底前完成。要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加快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出台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实施细则,细化公告、处理、审批等环节。要规范做好入市集体建设用地日常登记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应依法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不符合“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协同的处置机制,并根据处置结果,依法依规予以确权登记。

  (三)统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加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登记数据库成果共享和成果入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保障工作有序衔接。2024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全面完成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登记数据库成果共享及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和登记颁证“一件事”联动机制,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延伸服务等举措,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准确掌握承包地流转、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简化调查流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籍调查要求,统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保调查成果满足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避免重复调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优化业务流程,及时做好延包合同签订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四)稳妥有序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完成林权确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实现林权确权登记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充分调动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等力量,创新方式方法,在保障林权常态化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林权数据整合成果,对信息不全、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程序不规范、已登记未颁证等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逐宗化解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自2024年至2027年分类分批以10%、40%、70%、90%以上的进度,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并低成本核发一批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组织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强化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做好林权合同签订,将地籍调查前置到林权合同签订前,统筹利用林业项目或林木采伐调查成果等,不重复开展调查;加快林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林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通道,实现林权合同管理、流转交易、纠纷调处、林权审批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满足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的日常工作需要。

  (五)提高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业务流程,简化环节材料,缩短服务距离。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质量。要深化“互联网+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推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拓展网上办事事项,探索“不见面办理”,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全程网办”。要提高延伸服务能力和范围,将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要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群众更换不动产权证书,不得以资料未移交、档案不齐全或系统不完善等理由拒绝、暂停或暂缓办理相关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测绘费、配图费、落宗费等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加强监督管理,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除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对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并满足登记需求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组协同、群众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加强地籍调查管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各项机制建设,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推动本地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以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任务为目标,坚持“求同存异、求同去异”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和工作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重点围绕信息互通共享、地籍调查成果沿用、证书颁发、便民服务、经费保障等环节,积极探索政策联推业务联动等部门协同有效方式。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不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政策和成效,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参与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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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09:58

桂自然资发〔20242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更好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形成“图形、属性、档案”相一致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夯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基础,建成群众满意、高效便捷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产权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县级为单位,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更新汇交机制,对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的地块,依嘱托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每年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更新汇交,保持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要强化成果应用,健全成果应用机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审批系统,充分发挥登记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汇交入库、颁证到户、规范登记、日常更新”为标准,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2026年底前,全区要全面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证颁发到户,其中南宁市,来宾市合山市、武宣县,崇左市扶绥县、龙州县、凭祥市和桂林市临桂区、梧州市藤县等14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2024年底前完成;设区市所辖城区2025年底前完成。要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加快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出台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实施细则,细化公告、处理、审批等环节。要规范做好入市集体建设用地日常登记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应依法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不符合“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协同的处置机制,并根据处置结果,依法依规予以确权登记。

  (三)统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加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登记数据库成果共享和成果入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保障工作有序衔接。2024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全面完成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登记数据库成果共享及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和登记颁证“一件事”联动机制,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延伸服务等举措,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准确掌握承包地流转、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简化调查流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籍调查要求,统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保调查成果满足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避免重复调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优化业务流程,及时做好延包合同签订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四)稳妥有序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完成林权确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实现林权确权登记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充分调动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等力量,创新方式方法,在保障林权常态化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林权数据整合成果,对信息不全、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程序不规范、已登记未颁证等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逐宗化解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自2024年至2027年分类分批以10%、40%、70%、90%以上的进度,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并低成本核发一批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组织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强化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做好林权合同签订,将地籍调查前置到林权合同签订前,统筹利用林业项目或林木采伐调查成果等,不重复开展调查;加快林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林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通道,实现林权合同管理、流转交易、纠纷调处、林权审批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满足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的日常工作需要。

  (五)提高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业务流程,简化环节材料,缩短服务距离。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质量。要深化“互联网+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推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拓展网上办事事项,探索“不见面办理”,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全程网办”。要提高延伸服务能力和范围,将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要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群众更换不动产权证书,不得以资料未移交、档案不齐全或系统不完善等理由拒绝、暂停或暂缓办理相关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测绘费、配图费、落宗费等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加强监督管理,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除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对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并满足登记需求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组协同、群众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加强地籍调查管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各项机制建设,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推动本地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以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任务为目标,坚持“求同存异、求同去异”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和工作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重点围绕信息互通共享、地籍调查成果沿用、证书颁发、便民服务、经费保障等环节,积极探索政策联推业务联动等部门协同有效方式。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不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政策和成效,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参与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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