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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 2024-03-21 14:55    |  作者:

一、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

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哪些好处?

预告登记后,如果不经过原买卖双方同意再卖给别人,是不符合规定的,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哪些常用类型?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常用类型有:现房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了合同以后,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现房转移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在跟开发商购买的期房交易中,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在贷款购买的期房交易中,由于房屋尚未建成,银行无法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形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效力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明确: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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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03-21 14:55

一、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

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哪些好处?

预告登记后,如果不经过原买卖双方同意再卖给别人,是不符合规定的,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哪些常用类型?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常用类型有:现房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了合同以后,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现房转移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在跟开发商购买的期房交易中,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在贷款购买的期房交易中,由于房屋尚未建成,银行无法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形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效力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明确: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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