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政策

柳北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次分配实施方案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12-23 14:13    |  作者: 柳北区政府

柳北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次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4﹞162号)和《2015年柳州市第一批公租房实物分配方案》文件精神,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结合柳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对象

(一)柳北区2012年公租房轮候家庭232户,其中单间148户,一房一厅11户,二房一厅73户。

(二)补贴转公租家庭908户,其中一房一厅227户,二房一厅681户。

(三)已入住公租房、廉租房,申请小换大家庭105户,其中一房一厅17户,二房一厅88户。

补贴转公租的单间家庭373户因房源不足继续等待轮候,待有单间房源后按申请批次先后进行分配;2015年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不在此次分配范围。

为方便分房工作安排,2012年申请公租房轮候家庭称为“一类家庭”,补贴转公租家庭和小换大家庭一起分房,称为“二类家庭”。

二、分配房源

一房一厅房源共399套,其中河西桃花源158套,如意名邸210套,航阳小苑31套。

二房一厅房源共433套,其中福鹿雅居20套,航阳小苑44套,如意名邸348套,品尚名城21套。

二房二厅428套,全部在河西桃花源。

三、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根据轮候排序先后确定配租资格的原则;

(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一类单间家庭只能选择一房一厅,一房一厅轮候家庭只能选择二房一厅;二类家庭只能选择轮候户型,不得更改选房户型。

四、分配时间

11月7日8:00签到,9:00分房:一类家庭232户分房,二类家庭一房一厅244户分房

11月7日14:30签到,15:30分房:二类家庭二房一厅1—200号分房

11月8日8:00签到,9:00分房:二类家庭二房一厅201—500号分房

11月8日13:30签到,14:30分房:二类家庭二房一厅501—769号分房

分房工作原则上按上述时间安排,遇特殊情形时,以分房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为准。

五、分配地点

柳北区政府101、107会议室(胜利路12-8号,大润发柳北店旁)

六、分配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各街道、镇上报的分房名单,我局审核后,进行公租房轮候摇号,轮候号作为选房先后顺序依据。

时间安排:2015年10月23日

(二)分房阶段

1.签到入场。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本人无法到场的,被委托人须提供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分房通知书按时到达会场签到。

2.选房。喊轮候号进行选房,每一轮候号喊号3次,不到场者自动延至当天最后选房,由选房户在房源列表选择公租房,并由工作人员填写选房结果以及在房源表上签上选房户姓名。

3.选房登记。选房户根据选房结果至指定登记处登记选房结果,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领取分房通知单及房管所签约须知,根据签约须知进行后期签约事宜。

4.房号标注。选房户领取分房通知单后到房号标注处在房源登记板上进行标注。

七、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柳北区2015年第二次公租房分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特成立分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 中 副区长

副组长:刘 伟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邓维凯 区住建局副局长

陈祖明 石碑坪镇副镇长

张 君 沙塘镇副镇长

廖庆忠 长塘镇副镇长

廖金台 解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曾从有 雅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谢胜昌 胜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兰素石 雀儿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琪鑫 锦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钟鸣江 白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向世宾 钢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选房工作的具体组织和事务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邓维凯兼任,具体工作由郑思慧负责,具体工作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八、相关要求

(一)经审查、无异议的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限一户一人,重残特殊家庭允许一名家庭成员陪同)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房通知书到现场参加选房。

(二)对选房结果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予以现场公布,房屋已经选定后,不作调整。

(三)2012年公租房轮候家庭和补贴转公租家庭在通知分房时,填写《放弃选房声明》或在选房当天进入选房区前填写《放弃选房声明》的,保留一次轮候资格;小换大申请家庭不允许放弃,自动放弃的,两年内不允许进行小换大申请。

(四)承租了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的,按照本人先退出直管公房,经房管所收房后,再安排公租房。

(五)各镇、办、社区要各司其职,熟知公租房政策,共同做好公租房通知、分配和解释工作,确保分配工作安全、有效的进行,减少矛盾纠纷、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五)严明工作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租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