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保字〔2024〕3号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
租金核减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公租房(直管公房)承租人: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柳政规〔2023〕2号)和《柳州市民政局关于不再出具社会救助对象纸质身份证明的函》(柳民函〔2023〕199号)的精神,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和方便群众,从2024年1月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调整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按上年度末状态设置,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设定租金核减系数。年度内新纳入的住房保障对象,根据纳入时的状态设置当年度内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及租金核减系数。
二、住房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年度中有变动的,如:新增、退出、转换等,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及时主动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服务网点或设有房管业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租金核减申请手续。
每月20日之前申请的,审核通过后当月起按新的社会救助身份状态进行租金核减;每月20日之后申请的,审核通过后次月开始按新的社会救助身份状态进行租金核减。
若住房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变化而未及时提出租金核减申请的,则需依变动情况办理租金“多退少补”后,方可申请办理租金核减。住房保障对象不配合办理租金“多退少补”工作的,自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变动之月起,如少交租金的,则调整为全额租金标准,并进行租金追缴;如多交租金的,则多交的租金不予退回,并视住房保障对象办理变动申请的情况,自申请次月起按其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核减租金。
因重病、服刑等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变动申请的住房保障对象,凭有效佐证材料,可申请补办变动申请。
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结合年审工作进行住房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年度审验。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还应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附件:1.小区租金核减服务网点及房管业务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点
2.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屋)租金核减申请表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
柳建保字〔2024〕3号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
租金核减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公租房(直管公房)承租人: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柳政规〔2023〕2号)和《柳州市民政局关于不再出具社会救助对象纸质身份证明的函》(柳民函〔2023〕199号)的精神,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和方便群众,从2024年1月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调整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按上年度末状态设置,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设定租金核减系数。年度内新纳入的住房保障对象,根据纳入时的状态设置当年度内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及租金核减系数。
二、住房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年度中有变动的,如:新增、退出、转换等,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及时主动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服务网点或设有房管业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租金核减申请手续。
每月20日之前申请的,审核通过后当月起按新的社会救助身份状态进行租金核减;每月20日之后申请的,审核通过后次月开始按新的社会救助身份状态进行租金核减。
若住房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变化而未及时提出租金核减申请的,则需依变动情况办理租金“多退少补”后,方可申请办理租金核减。住房保障对象不配合办理租金“多退少补”工作的,自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变动之月起,如少交租金的,则调整为全额租金标准,并进行租金追缴;如多交租金的,则多交的租金不予退回,并视住房保障对象办理变动申请的情况,自申请次月起按其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核减租金。
因重病、服刑等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变动申请的住房保障对象,凭有效佐证材料,可申请补办变动申请。
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结合年审工作进行住房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身份状态(低收、低保等)年度审验。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还应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附件:1.小区租金核减服务网点及房管业务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点
2.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屋)租金核减申请表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