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二、本市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市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二、本市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市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