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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交规〔2024〕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 配置指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4-06-05 15:54    |  作者: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

配置指引》的通知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驾驶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管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关于柳州市开展营运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推广应用部省市联动、先行先试创新示范工作的批复》(桂交安监函2023545号)《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了《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配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64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

服务设备配置指引

1.目标

为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关于柳州市开展营运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推广应用部省市联动、先行先试创新示范工作的批复》(桂交安监函〔2023545号)以及《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等规定要求,在遵循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北斗应用推广政策、其他地市成功经验以及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实际,组织编制《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配置指引》,进一步明确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技术要求相关事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6-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JT/T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9

3.总体要求

3.1安全性

3.1.1设备安全性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的任何操作与控制均不应引起车辆设备损坏及相关电气故障。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与外设连接后,不应对各自设备及工作特性造成影响和干扰。

应在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适当部位采用防护措施,防止重要器件如数据存储器被更换或盗取。

3.1.2信息安全性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应防止信息被恶意更改或删除,做好以下措施:

外围设备不能对原始信息进行改写或删除;

重要参数应为只读,不允许人为更改、删除;

对于车内视频,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的图片、视频应有加密机制

特殊情况下的原始信息或重要参数设置,需经授权操作

为保证信息安全,要求设备的音视频需自带文件加密系统。

3.2可靠性

应设计为24小时持续稳定工作,在正常运行时无需外部干预。突然断电后,已存储的数据不应出现丢失或修改现象。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15000h

3.3防护性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屏、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413IP53的等级要求;

当主机包含显示器、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IP43的等级要求。

外露接插件应装有防水塑胶套等或采取其他措施,具有防泼溅、淋水、渗水能力。

3.4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组成

3.4.1组成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应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电气接口及其附属电路、实时时钟、卫星定位模块、通信传输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等,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程序存储器应满足固件当前及未来更新、扩展的空间需求。数据存储器应为非易失性存储器。无线传输异常时,应支持实时数据的本地存储。

3.4.2对外接口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应为基本外设提供接口并为扩展外设预留接口,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RS232接口:≥1个,其中至少1个为全双工接口;

USB2.0接口:≥1个,用于记录数据的导出或设备维护;

数字量输入接口:至少应支持紧急报警按钮;

外接摄像机接口≥2个;

SDTF卡接口≥1个,用于音视频存储。

3.4.3外观

产品表面应无锈蚀、锈斑、裂纹、污迹、变形,镀涂层不应有起泡、龟裂、脱落,无明显划痕、毛剌,各组件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尖锐突出部分;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接插件应配合良好。重要连接应选用具有专用螺纹的紧固件,并施加有效保护措施以避免人为轻易的拔、剪等损坏性操作。

3.4.4尺寸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外形尺寸应设计合理,对外摄像头与主机应集成一体,高度集成,合理安装在车辆后视镜附近,以避免遮挡司机视线,影响驾驶安全。

要求对内与对外摄像机安装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车型需求,自行分别选择摄像机的安装位置,默认安装位置。对内摄像机安装位置可灵活选择,推荐安装于后视镜上方区域;对外摄像机安装位置灵活,应贴近挡风玻璃安装。

3.4.5存储

车载终端应配备存储SDTF卡,存储卡容量配置不低于128GB,应支持最大不低于256GB的存储卡接入,采用不低于class10标准,擦写次数不低于1500次,供应的存储卡应已经完成与车载终端的联调测试。

3.5功能

3.5.1开启

应支持电源检测,当车辆主电源开启后自动开启,支持自动重启和由平台控制的远程重启。

3.5.2自检

应具备自检功能。设备开机、重启及平台下发相应指令时应进行自检,生成自检报告并上传至平台。出现故障能判断主要故障类型,并通过信号灯表示当前主要状态。自检项目应至少包括:

电源状态;

设备状态: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状态;

工作状态:卫星定位状态、无线通信状态。

3.5.3北斗定位功能

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广西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十四五发展规划》文件要求,车载智能服务终端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单北斗定位模块,将北斗定位数据上报到市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应提供实时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本地,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平台;

支持位置报告信息的盲区补报,当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缓存10000笔位置汇报信息,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传送。当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按时间顺序依次作丢弃处理;

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应以一定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距离的间隔可由平台设定;

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平台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根据平台的指令,立即返回位置信息并进行车辆跟踪;

定位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3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于60s

2)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50m,最大报送距离不小于1000m

3)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平台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4)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平台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

3.5.4视频功能

1)应具有音视频信息采集、压缩、存储、远程调用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或存储卡导出视频数据;

支持平台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实时上传功能,视频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方向、时间等卫星定位信息关联;

支持手持设备查询、调取和回放视频数据。

2)音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录制以及独立录制;

视频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等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可分别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应支持720P

视频采集编码格式应为H.264H.265

存储方式:存储于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数据存储器中;

存储容量:外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080P分辨率,对内视频应不低于720P分辨率、15/秒下同时存储视频数据,存储时间长度对车外不少于7*16小时,对车内不少于7*16小时的数据;

支持对视频数据添加和删除标记,有标记的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支持录像预录功能,可保存在报警或其他传感器信号触发时刻之前1h内的录像数据;

支持双码流可选上传;

支持视频数据锁存功能,报警情况下,应能够对车外和车内视频数据进行锁存,并授权查看;

摄像头应能自动调整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调整功能,自动彩色/黑白转换模式;

断电后录像时长不丢录像;

3.5.5图像功能

1)应具有图片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

支持平台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或存储卡方式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图片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时间等卫星定位信息叠加并与业务信息关联;

车辆紧急报警应自动拍摄图片。

2)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抓拍及独立抓拍;

图片中应附加相应的车辆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数据;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704*576

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张图像;

3.5.6对讲监听

应支持远程中心与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对讲与监听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下发对讲指令,中心人员与驾驶员可以互相通话;

平台下发监听指令,中心人员可以听到车内情况,车载终端不应有任何表现,监听时扬声器应关闭。

3.5.7警示提醒

应支持平台设置对主要参数、数据、状态等进行监控,判断异常并进行报警与警示。触发警示时应向平台上传警示信息,能够接收平台指令取消警示。

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警示:

1)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当发生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人工报警按钮向平台报警。按下报警按钮时,立即向中心发出报警信息,并自动录制视频信息,定时拍摄图片信息。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启动音视频数据实时无线传输或语音监控。当平台下发指令后,人工报警应结束。人工报警装置应当具备自动检测功能,在出现异常时上报到后台,方便维护管理,保障人工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2)自动警示是驾驶员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根据设备预置或平台设置条件触发,应包括:

超速警示: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如车辆到达预设限速值,将车辆超速信息发送到平台;

区域警示:应存储有不少于24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平台远程设置;同时可以设定区域速度阈值,进行区域超速管理;

电瓶欠压警示: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电;

设备故障警示:当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及与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

3.5.8设备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远程、本地(串口或USB口)等方式对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查询参数和固件升级;

控制终端复位及恢复出厂设置;

应具备升级保护功能,在升级文件包数据传输异常时应支持断点续传功能,并执行升级时车辆电源等不稳定的情况下,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可自行防护,自行修复至前一版本。

宜尽量集成通讯天线等内置在主机内部,方便安装和后续维护。

3.5.9多中心上报

应支持同时连接两个以上中心的功能,将数据上报到两个中心,并接收中心下发的指令进行处理。

3.5.10电源管理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

在低电压下,低于其值应自动关闭主电源,以保证车辆正常取电。

3.5.11驾驶员身份认证

驾驶员身份认证功能应具备如下功能:

支持终端在驾驶员上班时进行人脸抓拍及身份认证,同时对合规驾驶员身份进行语音播报;应支持终端在离线时,再次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识别结果可以本地播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设备离线时的人脸识别功能);准确率应不低于90%,人脸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小于2秒;

支持终端在乘客上车或定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抓拍并进行身份认证,准确率应不低于80%

3.5.12运营安全监测

运营安全监测功能主要包括:

1)应支持安全紧急报警功能;

2)应同时支持主驾驶员和副驾驶员的安全带检测功能;

3)应支持超速驾驶等监测并上报安全预警信息;

3.5.13主动安全预警

驾驶位配置专用DSM设备,支持采集分析驾驶员驾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疲劳、打电话、分心、抽烟等行为报警;

对外摄像机应支持集成ADAS业务,与终端配合实现前车碰撞检测、车道异常偏离等功能;

3.5.14 SOS自动报警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载终端能自动侦测到碰撞,将车辆的位置和碰撞强度等级等相关数据上传到紧急救援平台,同时终端拨通紧急救援平台服务电话,方便救援平台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将事故的伤害尽可能的控制在最低限度。

车上人员也可以主动按下SOS呼救键,设备会上传车辆的位置数据,并自动拨通紧急救援平台的服务电话。

3.5.15 摄像装置

应满足对内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100度;对外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90度。

DMS设备应支持不低于720P分辨率,支持红外常开。

3.6性能要求

视频采集应至少同时支持3个通道,音频采集应至少支持一路;

终端芯片应支持不低于2核心、A55能力;

为了便于图像智能应用,要求终端具备图像智能分析能力,终端具备不低于1.2T的算力;

通信功能应支持3G/4G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多种通信模式;

应支持单北斗定位模式;

应支持WIFI热点功能;

本标准包含的性能、指标、适应性应能满足引用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设备应经过国家的行业标准实验室检验,并提供相应的过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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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交规〔2024〕1号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 配置指引》的通知
来源: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6-05 15:54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

配置指引》的通知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驾驶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管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关于柳州市开展营运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推广应用部省市联动、先行先试创新示范工作的批复》(桂交安监函2023545号)《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了《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配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64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

服务设备配置指引

1.目标

为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关于柳州市开展营运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推广应用部省市联动、先行先试创新示范工作的批复》(桂交安监函〔2023545号)以及《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等规定要求,在遵循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北斗应用推广政策、其他地市成功经验以及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实际,组织编制《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配置指引》,进一步明确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技术要求相关事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6-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JT/T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9

3.总体要求

3.1安全性

3.1.1设备安全性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的任何操作与控制均不应引起车辆设备损坏及相关电气故障。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与外设连接后,不应对各自设备及工作特性造成影响和干扰。

应在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适当部位采用防护措施,防止重要器件如数据存储器被更换或盗取。

3.1.2信息安全性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应防止信息被恶意更改或删除,做好以下措施:

外围设备不能对原始信息进行改写或删除;

重要参数应为只读,不允许人为更改、删除;

对于车内视频,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的图片、视频应有加密机制

特殊情况下的原始信息或重要参数设置,需经授权操作

为保证信息安全,要求设备的音视频需自带文件加密系统。

3.2可靠性

应设计为24小时持续稳定工作,在正常运行时无需外部干预。突然断电后,已存储的数据不应出现丢失或修改现象。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15000h

3.3防护性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屏、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413IP53的等级要求;

当主机包含显示器、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IP43的等级要求。

外露接插件应装有防水塑胶套等或采取其他措施,具有防泼溅、淋水、渗水能力。

3.4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组成

3.4.1组成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应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电气接口及其附属电路、实时时钟、卫星定位模块、通信传输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等,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程序存储器应满足固件当前及未来更新、扩展的空间需求。数据存储器应为非易失性存储器。无线传输异常时,应支持实时数据的本地存储。

3.4.2对外接口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应为基本外设提供接口并为扩展外设预留接口,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RS232接口:≥1个,其中至少1个为全双工接口;

USB2.0接口:≥1个,用于记录数据的导出或设备维护;

数字量输入接口:至少应支持紧急报警按钮;

外接摄像机接口≥2个;

SDTF卡接口≥1个,用于音视频存储。

3.4.3外观

产品表面应无锈蚀、锈斑、裂纹、污迹、变形,镀涂层不应有起泡、龟裂、脱落,无明显划痕、毛剌,各组件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尖锐突出部分;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接插件应配合良好。重要连接应选用具有专用螺纹的紧固件,并施加有效保护措施以避免人为轻易的拔、剪等损坏性操作。

3.4.4尺寸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外形尺寸应设计合理,对外摄像头与主机应集成一体,高度集成,合理安装在车辆后视镜附近,以避免遮挡司机视线,影响驾驶安全。

要求对内与对外摄像机安装位置灵活,可以根据实际车型需求,自行分别选择摄像机的安装位置,默认安装位置。对内摄像机安装位置可灵活选择,推荐安装于后视镜上方区域;对外摄像机安装位置灵活,应贴近挡风玻璃安装。

3.4.5存储

车载终端应配备存储SDTF卡,存储卡容量配置不低于128GB,应支持最大不低于256GB的存储卡接入,采用不低于class10标准,擦写次数不低于1500次,供应的存储卡应已经完成与车载终端的联调测试。

3.5功能

3.5.1开启

应支持电源检测,当车辆主电源开启后自动开启,支持自动重启和由平台控制的远程重启。

3.5.2自检

应具备自检功能。设备开机、重启及平台下发相应指令时应进行自检,生成自检报告并上传至平台。出现故障能判断主要故障类型,并通过信号灯表示当前主要状态。自检项目应至少包括:

电源状态;

设备状态: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状态;

工作状态:卫星定位状态、无线通信状态。

3.5.3北斗定位功能

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广西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十四五发展规划》文件要求,车载智能服务终端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单北斗定位模块,将北斗定位数据上报到市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应提供实时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本地,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平台;

支持位置报告信息的盲区补报,当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缓存10000笔位置汇报信息,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传送。当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按时间顺序依次作丢弃处理;

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应以一定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距离的间隔可由平台设定;

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平台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根据平台的指令,立即返回位置信息并进行车辆跟踪;

定位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3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于60s

2)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50m,最大报送距离不小于1000m

3)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平台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4)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平台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

3.5.4视频功能

1)应具有音视频信息采集、压缩、存储、远程调用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或存储卡导出视频数据;

支持平台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实时上传功能,视频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方向、时间等卫星定位信息关联;

支持手持设备查询、调取和回放视频数据。

2)音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录制以及独立录制;

视频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等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可分别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应支持720P

视频采集编码格式应为H.264H.265

存储方式:存储于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数据存储器中;

存储容量:外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080P分辨率,对内视频应不低于720P分辨率、15/秒下同时存储视频数据,存储时间长度对车外不少于7*16小时,对车内不少于7*16小时的数据;

支持对视频数据添加和删除标记,有标记的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支持录像预录功能,可保存在报警或其他传感器信号触发时刻之前1h内的录像数据;

支持双码流可选上传;

支持视频数据锁存功能,报警情况下,应能够对车外和车内视频数据进行锁存,并授权查看;

摄像头应能自动调整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调整功能,自动彩色/黑白转换模式;

断电后录像时长不丢录像;

3.5.5图像功能

1)应具有图片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

支持平台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或存储卡方式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图片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时间等卫星定位信息叠加并与业务信息关联;

车辆紧急报警应自动拍摄图片。

2)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抓拍及独立抓拍;

图片中应附加相应的车辆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数据;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704*576

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张图像;

3.5.6对讲监听

应支持远程中心与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对讲与监听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下发对讲指令,中心人员与驾驶员可以互相通话;

平台下发监听指令,中心人员可以听到车内情况,车载终端不应有任何表现,监听时扬声器应关闭。

3.5.7警示提醒

应支持平台设置对主要参数、数据、状态等进行监控,判断异常并进行报警与警示。触发警示时应向平台上传警示信息,能够接收平台指令取消警示。

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警示:

1)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当发生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人工报警按钮向平台报警。按下报警按钮时,立即向中心发出报警信息,并自动录制视频信息,定时拍摄图片信息。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启动音视频数据实时无线传输或语音监控。当平台下发指令后,人工报警应结束。人工报警装置应当具备自动检测功能,在出现异常时上报到后台,方便维护管理,保障人工报警系统正常工作。

2)自动警示是驾驶员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根据设备预置或平台设置条件触发,应包括:

超速警示: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如车辆到达预设限速值,将车辆超速信息发送到平台;

区域警示:应存储有不少于24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平台远程设置;同时可以设定区域速度阈值,进行区域超速管理;

电瓶欠压警示: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电;

设备故障警示:当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及与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

3.5.8设备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远程、本地(串口或USB口)等方式对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查询参数和固件升级;

控制终端复位及恢复出厂设置;

应具备升级保护功能,在升级文件包数据传输异常时应支持断点续传功能,并执行升级时车辆电源等不稳定的情况下,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可自行防护,自行修复至前一版本。

宜尽量集成通讯天线等内置在主机内部,方便安装和后续维护。

3.5.9多中心上报

应支持同时连接两个以上中心的功能,将数据上报到两个中心,并接收中心下发的指令进行处理。

3.5.10电源管理

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断电后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

在低电压下,低于其值应自动关闭主电源,以保证车辆正常取电。

3.5.11驾驶员身份认证

驾驶员身份认证功能应具备如下功能:

支持终端在驾驶员上班时进行人脸抓拍及身份认证,同时对合规驾驶员身份进行语音播报;应支持终端在离线时,再次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识别结果可以本地播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设备离线时的人脸识别功能);准确率应不低于90%,人脸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小于2秒;

支持终端在乘客上车或定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抓拍并进行身份认证,准确率应不低于80%

3.5.12运营安全监测

运营安全监测功能主要包括:

1)应支持安全紧急报警功能;

2)应同时支持主驾驶员和副驾驶员的安全带检测功能;

3)应支持超速驾驶等监测并上报安全预警信息;

3.5.13主动安全预警

驾驶位配置专用DSM设备,支持采集分析驾驶员驾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疲劳、打电话、分心、抽烟等行为报警;

对外摄像机应支持集成ADAS业务,与终端配合实现前车碰撞检测、车道异常偏离等功能;

3.5.14 SOS自动报警

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载终端能自动侦测到碰撞,将车辆的位置和碰撞强度等级等相关数据上传到紧急救援平台,同时终端拨通紧急救援平台服务电话,方便救援平台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将事故的伤害尽可能的控制在最低限度。

车上人员也可以主动按下SOS呼救键,设备会上传车辆的位置数据,并自动拨通紧急救援平台的服务电话。

3.5.15 摄像装置

应满足对内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100度;对外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90度。

DMS设备应支持不低于720P分辨率,支持红外常开。

3.6性能要求

视频采集应至少同时支持3个通道,音频采集应至少支持一路;

终端芯片应支持不低于2核心、A55能力;

为了便于图像智能应用,要求终端具备图像智能分析能力,终端具备不低于1.2T的算力;

通信功能应支持3G/4G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多种通信模式;

应支持单北斗定位模式;

应支持WIFI热点功能;

本标准包含的性能、指标、适应性应能满足引用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设备应经过国家的行业标准实验室检验,并提供相应的过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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