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张贴公告栏等方式,及时有效告知辖区办事群众。
柳北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1日
柳北区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项目取消后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
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根据经营的基本条件,划分相应的经营范围。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完整信息予以公布并方便用户查询。在经营者备案的同时公布相对应的经营范围,为用户送修提供指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制定并公布服务标准。推行客货运输合同制度。根据客运经营行业标准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货运经营这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一是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四是加强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管,积极受理处理投诉。进行道路运输站(场)服务质量行政调解,保护乘客或者货物委托人合法权益。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柳北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1日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张贴公告栏等方式,及时有效告知辖区办事群众。
柳北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1日
柳北区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项目取消后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
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监管措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根据经营的基本条件,划分相应的经营范围。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完整信息予以公布并方便用户查询。在经营者备案的同时公布相对应的经营范围,为用户送修提供指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制定并公布服务标准。推行客货运输合同制度。根据客运经营行业标准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货运经营这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一是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四是加强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管,积极受理处理投诉。进行道路运输站(场)服务质量行政调解,保护乘客或者货物委托人合法权益。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柳北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