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工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初中、小学收费标准:
1、学费(含学杂费、水电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7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50元。
2、课本、练习册: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3、代收费
⑴自行车保管费:每生每学期15元,参加晚修加收5元。
⑵体检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⑶课外活动费:
电影费:按实际的学生票价代收。
郊游费:根据实际的交通费和门票价格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5元。
⑷微机使用费: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每学期上机实习不得少于18课时。无微机设备不得收取。
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确实必须,自愿有偿,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
4、住宿费(含水电费):按规定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个别学校如确需突破的,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局另行申报,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民办高中及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办学者另行向我局申报审批制定。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国有集体企业所举办的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保育费、教育费、培训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种文化知识、职业技能、艺术、体育等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学者根据成本、生源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在招生的同时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民办教育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审批机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五、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办学点醒目处设置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本文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全市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工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初中、小学收费标准:
1、学费(含学杂费、水电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7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50元。
2、课本、练习册: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3、代收费
⑴自行车保管费:每生每学期15元,参加晚修加收5元。
⑵体检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⑶课外活动费:
电影费:按实际的学生票价代收。
郊游费:根据实际的交通费和门票价格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5元。
⑷微机使用费: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每学期上机实习不得少于18课时。无微机设备不得收取。
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确实必须,自愿有偿,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
4、住宿费(含水电费):按规定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个别学校如确需突破的,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局另行申报,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民办高中及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办学者另行向我局申报审批制定。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国有集体企业所举办的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保育费、教育费、培训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种文化知识、职业技能、艺术、体育等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学者根据成本、生源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在招生的同时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民办教育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审批机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五、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办学点醒目处设置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本文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