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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孕期女职工的产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 柳北区人社局  |   发布日期: 2023-02-01 10:05    |  作者:

案情

陈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月3日,地产公司以陈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累计旷工8.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陈某某生育一女婴。陈某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病假证明、产前复查记录等,足以证实地产公司主张的旷工日期,陈某某确因怀孕原因至医院作相关检查及手术。虽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但考虑其系高龄产妇,在怀孕中存在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应本着人道主义关怀,给予足够的善意、宽容和理解。在陈某某事后向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情况下,地产公司仍认定陈某某存在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地产公司支付陈某某工资差额等。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女职工于怀孕期间进行产检等,虽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但相应产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本案中,为防止用人单位以赔偿径行替代劳动合同履行,法院支持“三期”女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对充分维护“三期”女职工的生存权与劳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人: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戴轲

柳北区人社局李毅

联系方式:2519812


常见问题
【以案说法】孕期女职工的产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柳北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5

案情

陈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月3日,地产公司以陈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累计旷工8.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陈某某生育一女婴。陈某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病假证明、产前复查记录等,足以证实地产公司主张的旷工日期,陈某某确因怀孕原因至医院作相关检查及手术。虽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但考虑其系高龄产妇,在怀孕中存在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应本着人道主义关怀,给予足够的善意、宽容和理解。在陈某某事后向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和证明的情况下,地产公司仍认定陈某某存在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地产公司支付陈某某工资差额等。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女职工于怀孕期间进行产检等,虽履行请假手续存在瑕疵,但相应产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本案中,为防止用人单位以赔偿径行替代劳动合同履行,法院支持“三期”女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对充分维护“三期”女职工的生存权与劳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人: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戴轲

柳北区人社局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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