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
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推进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细则包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和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支出项目。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相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主要有:1.贫困家庭劳动者(含退出户、脱贫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2. 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3.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4.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5.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7.去产能失业人员(指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8.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9. 退役军人(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10.残疾人。11.监狱服刑人员(余刑不满1年)。1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余期不满1年)。13.社区矫正人员。14.刑满释放人员。
以上1至5简称“五类人员”,9至14简称“非五类人员”。“五类人员”、职工、退役军人享受补贴需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登记证书,下同)获取率不低于8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30%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为10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30%的,按照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社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养老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人社部门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人数达到50%的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或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不低于60%或培训考核合格率为100%,且推荐就业岗位不少于3次。
第九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天·人、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年·人,高级工6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向培训机构或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三)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补贴。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补贴。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按照安全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后新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给予企业或个人500元/人补贴;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1300元/人补贴(属焊工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类的,给予900元/人补贴,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的,给予1300元/人补贴;已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按要求进行复审证件的,复审合格后给予300元/人补贴。
第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个人、培训机构或企业)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非五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待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相关规定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资质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十五条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执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社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且尚未发布专项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专业(工种)的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聘请具备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可依托市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但需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不足部分,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各县(含柳江区)需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由各县(含柳江区)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函告需求,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各县(含柳江区)需求,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专账账户、县(含柳江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划拨专账资金。
第十九条 各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履行定期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日前填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件5),将电子件及加盖公章扫描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每月6日前上报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 专账资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各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人员、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拟对干部通报、处分的,要将情况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8月1日之后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新补贴标准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1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本细则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人社规〔2018〕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补充说明〉及〈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工作规范〉》(柳人社发〔2018〕92号)及《柳州市关于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通知》(柳人社规〔2019〕7号)同时废止。
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
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推进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细则包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和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支出项目。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相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主要有:1.贫困家庭劳动者(含退出户、脱贫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2. 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3.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4.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5.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7.去产能失业人员(指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8.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9. 退役军人(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10.残疾人。11.监狱服刑人员(余刑不满1年)。1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余期不满1年)。13.社区矫正人员。14.刑满释放人员。
以上1至5简称“五类人员”,9至14简称“非五类人员”。“五类人员”、职工、退役军人享受补贴需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登记证书,下同)获取率不低于8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30%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为10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30%的,按照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社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养老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人社部门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人数达到50%的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或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不低于60%或培训考核合格率为100%,且推荐就业岗位不少于3次。
第九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天·人、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年·人,高级工6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向培训机构或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三)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补贴。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补贴。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按照安全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后新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给予企业或个人500元/人补贴;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1300元/人补贴(属焊工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类的,给予900元/人补贴,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的,给予1300元/人补贴;已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按要求进行复审证件的,复审合格后给予300元/人补贴。
第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个人、培训机构或企业)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非五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待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相关规定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资质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十五条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执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社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且尚未发布专项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专业(工种)的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聘请具备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可依托市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但需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不足部分,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各县(含柳江区)需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由各县(含柳江区)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函告需求,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各县(含柳江区)需求,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专账账户、县(含柳江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划拨专账资金。
第十九条 各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履行定期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日前填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件5),将电子件及加盖公章扫描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每月6日前上报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 专账资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各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人员、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拟对干部通报、处分的,要将情况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8月1日之后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新补贴标准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1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本细则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人社规〔2018〕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补充说明〉及〈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工作规范〉》(柳人社发〔2018〕92号)及《柳州市关于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通知》(柳人社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