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三款“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1、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2、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作人(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第二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第三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67号文件
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情况说明 | 办理时限(天) | 法定时限(天) |
限时办结 | 1 | 20 |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电话 |
柳北区企业登记注册办证大厅 | 柳北区胜利路12-8号柳北政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专厅 | 钟媚 | 2528066 |
柳北区个体登记注册办证大厅 | 柳北区跃进路80号 | 伍柳梅 | 3727805 |
办理流程: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要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发给《企业名称预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事项名称:企业名称登记
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三款“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1、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2、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作人(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第二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第三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67号文件
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情况说明 | 办理时限(天) | 法定时限(天) |
限时办结 | 1 | 20 |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电话 |
柳北区企业登记注册办证大厅 | 柳北区胜利路12-8号柳北政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专厅 | 钟媚 | 2528066 |
柳北区个体登记注册办证大厅 | 柳北区跃进路80号 | 伍柳梅 | 3727805 |
办理流程: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要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发给《企业名称预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