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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民政部  |   发布日期: 2024-03-26 12:00    |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共享发展。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坚持适度合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

坚持科学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省级平均低保标准计算应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省级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民政部、财政部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各地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目前采取其他方法确定低保标准的,要抓紧开展测算调整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民政部、财政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民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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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民政部 发布时间:2024-03-26 1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共享发展。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坚持适度合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

坚持科学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省级平均低保标准计算应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省级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民政部、财政部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各地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目前采取其他方法确定低保标准的,要抓紧开展测算调整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民政部、财政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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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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