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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07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2019-12-05 10:05    |  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不断增强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二、优待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对功绩突出的消防救援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当地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做好事迹宣扬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优抚待遇。对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现役军人享受的优抚待遇,给其遗属发放相关证明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各级人民政府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庆按规定向烈士遗属发放慰问金。对孤老、伤残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消防救援人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组织当地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就近就便供养或集中供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消防救援人员创办抚恤优待福利机构,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需抚恤优待的消防救援人员。(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民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福利待遇。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执勤备战职业的特点,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医保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住房保障。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备。消防救援人员按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配偶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政策,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享受客票减免优待;在公共服务和行政窗口办理事务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经费保障。落实好财政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类保障、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以上优待措施中,国家有关部委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另出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先优待政策的,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重大意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切实把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通过多种形式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做好政策公告工作;广泛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的标识标语,积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服务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三)坚持创新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职业优待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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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07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12-05 10:0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不断增强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二、优待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对功绩突出的消防救援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当地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英模代表参加。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做好事迹宣扬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优抚待遇。对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现役军人享受的优抚待遇,给其遗属发放相关证明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各级人民政府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庆按规定向烈士遗属发放慰问金。对孤老、伤残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消防救援人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组织当地优抚医院、光荣院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就近就便供养或集中供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消防救援人员创办抚恤优待福利机构,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需抚恤优待的消防救援人员。(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民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福利待遇。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执勤备战职业的特点,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医保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住房保障。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备。消防救援人员按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配偶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子女教育优待。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政策,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享受客票减免优待;在公共服务和行政窗口办理事务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经费保障。落实好财政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类保障、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

以上优待措施中,国家有关部委或者区直有关部门另出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先优待政策的,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重大意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切实把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通过多种形式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做好政策公告工作;广泛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的标识标语,积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服务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三)坚持创新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职业优待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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