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5%审批
办理条件: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办理程序:
1、到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社区领取《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5%》审批表。
2、单位职工由单位计生、劳资部门分别审签意见;破产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签意见。
3、区人口计生局审签意见。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离婚、丧偶的对象,提供离婚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办理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10审批
办理条件: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办理程序:
1、到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社区领取《符合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10%》审核表。
2、单位职工由单位计生、劳资部门分别审签意见;破产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签意见。
3、区人口计生局审签意见。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离婚、丧偶的对象,提供离婚、死亡的证明材料。
3、符合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10%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费
办理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费发放审批表》;
2、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张榜公布15天。
3、现居住地村(居)审签意见;
4、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审签意见;
5、现居住地人口计生局审批。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意外伤残的须提供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确诊伤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扶助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与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步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4.市级和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全干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年内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修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交村委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村委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后,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干部对村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逐户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乡(镇)长在《申报表》审签和加盖公章后,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及整理后的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在当年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其所在的村委会及其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于7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 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复核并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复核。在汇总确认各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于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备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市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质量抽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代发机构,同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
符合《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对象(详情请向当地村委会、乡镇计生部门咨询)
资格确认:
1、个人申请: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调查: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4、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会审,将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广西农村奖扶网站,并逐级上报柳州市、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5、发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下拨发放资金,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奖励扶助对象凭证享受奖励扶助。
6、发放奖扶金:由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符合发放的对象凭身份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领取奖励扶助资金。
每个季度申报一次:
1、个人申请: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前完成
2、村级评议: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完成
3、乡镇初审: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
4、县级复核确认、信息录入及报送同级财政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信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
办理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5%审批
办理条件: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办理程序:
1、到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社区领取《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5%》审批表。
2、单位职工由单位计生、劳资部门分别审签意见;破产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签意见。
3、区人口计生局审签意见。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离婚、丧偶的对象,提供离婚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办理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10审批
办理条件: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办理程序:
1、到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社区领取《符合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10%》审核表。
2、单位职工由单位计生、劳资部门分别审签意见;破产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审签意见。
3、区人口计生局审签意见。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离婚、丧偶的对象,提供离婚、死亡的证明材料。
3、符合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10%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费
办理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费发放审批表》;
2、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张榜公布15天。
3、现居住地村(居)审签意见;
4、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审签意见;
5、现居住地人口计生局审批。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意外伤残的须提供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确诊伤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扶助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与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步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4.市级和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全干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年内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修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交村委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村委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后,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干部对村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逐户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乡(镇)长在《申报表》审签和加盖公章后,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及整理后的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在当年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其所在的村委会及其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于7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 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复核并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复核。在汇总确认各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于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备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市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质量抽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代发机构,同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
符合《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对象(详情请向当地村委会、乡镇计生部门咨询)
资格确认:
1、个人申请: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调查: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4、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会审,将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广西农村奖扶网站,并逐级上报柳州市、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5、发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下拨发放资金,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奖励扶助对象凭证享受奖励扶助。
6、发放奖扶金:由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符合发放的对象凭身份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领取奖励扶助资金。
每个季度申报一次:
1、个人申请: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前完成
2、村级评议: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完成
3、乡镇初审: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
4、县级复核确认、信息录入及报送同级财政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信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