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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10-30 14:04    |  作者: 柳北区政府
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 
   (一)拟到不是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且异地居住生活30日以上的18—49周岁成年育龄人口。 
  (二)18—49周岁的非户籍所在地的外来人员,在户籍地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县级或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有户籍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户籍人员带《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2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和绝育措施等情况证明、在现居住地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现居住地有稳定职业的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办事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来源:柳北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30 14:04
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 
   (一)拟到不是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且异地居住生活30日以上的18—49周岁成年育龄人口。 
  (二)18—49周岁的非户籍所在地的外来人员,在户籍地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县级或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有户籍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户籍人员带《广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审批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2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和绝育措施等情况证明、在现居住地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现居住地有稳定职业的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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