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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政策规定

来源: 柳北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5-10-30 14:06    |  作者: 柳北区政府
①    一孩生育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
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②  二孩生育政策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政策与规划
生育二胎政策规定
来源:柳北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30 14:06
①    一孩生育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
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②  二孩生育政策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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