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应以参保人缴费时人员类别给予对应的资助标准,后期若身份变动原则上不改变资助标准。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2.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对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定额资助。
5.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要求不允许支出的补助资金除外。
6.对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应以参保人缴费时人员类别给予对应的资助标准,后期若身份变动原则上不改变资助标准。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2.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对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定额资助。
5.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要求不允许支出的补助资金除外。
6.对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