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则上在当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期内完成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资助,所需资金通过原渠道解决,由市统一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各项资金。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资助标准,超出自治区标准部分,由各市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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