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医发〔202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军区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以人为本、问题导向、改革思维、奖惩结合的原则,聚焦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从规范医疗主体行为入手,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机制创新,促进资源共享,统筹推进医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绩效分配等综合性改革,扎实推进行业作风建设,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1.完善诊疗规范体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开展诊疗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以规范诊疗为导向、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评价和处方点评,并在医疗机构内公示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本单位各科室及医生医药产品使用量、使用金额和异常增长等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集中分析、点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中药饮片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3.推进检查结果互认。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制定发布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互认清单,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在广西区内医疗机构实现结果互认。逐步推进跨省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广西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院内临床应用相关系统要接入区域医疗数据中心,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加强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等方式,推进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统一应用。在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码),逐步取代各医疗机构自主发放的各类诊疗卡,在符合信息安全等级、医疗质量可控和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电子健康卡(码)作为主索引,推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健康信息资料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地见效。
5.实施专项治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明确的治理重点,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配合)
6.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检查检验互认监测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病历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从互认医院采集的检查检验数据,对同一患者的重复检查检验记录进行统计并分析结果,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特殊检查(彩超、DR、CT等)阳性率应高于7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医师定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9.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评价结果、处方点评结果、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并纳入医务人员职务职称评聘指标体系。中医医疗机构应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将门诊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使用情况和非药物疗法使用比例列入绩效考核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健康需求变化以及在用设备综合评估情况,制定实施我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的监督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健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的基础上,逐步覆盖二级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一级医疗机构。探索符合中医药壮瑶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和监管。(自治区医保局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财政厅,广西军区保障局等配合)
13.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探索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民营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有条件的设区市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财政厅,广西军区保障局牵头,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上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抓总,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医药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广西军区保障局对驻桂部队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规范医疗行为、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等加强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桂卫医发〔202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军区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以人为本、问题导向、改革思维、奖惩结合的原则,聚焦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从规范医疗主体行为入手,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机制创新,促进资源共享,统筹推进医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绩效分配等综合性改革,扎实推进行业作风建设,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1.完善诊疗规范体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开展诊疗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以规范诊疗为导向、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评价和处方点评,并在医疗机构内公示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本单位各科室及医生医药产品使用量、使用金额和异常增长等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集中分析、点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中药饮片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3.推进检查结果互认。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制定发布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互认清单,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在广西区内医疗机构实现结果互认。逐步推进跨省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广西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院内临床应用相关系统要接入区域医疗数据中心,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加强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等方式,推进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统一应用。在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码),逐步取代各医疗机构自主发放的各类诊疗卡,在符合信息安全等级、医疗质量可控和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电子健康卡(码)作为主索引,推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健康信息资料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地见效。
5.实施专项治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明确的治理重点,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配合)
6.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检查检验互认监测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病历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从互认医院采集的检查检验数据,对同一患者的重复检查检验记录进行统计并分析结果,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特殊检查(彩超、DR、CT等)阳性率应高于7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医师定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9.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评价结果、处方点评结果、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并纳入医务人员职务职称评聘指标体系。中医医疗机构应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将门诊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使用情况和非药物疗法使用比例列入绩效考核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健康需求变化以及在用设备综合评估情况,制定实施我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的监督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健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的基础上,逐步覆盖二级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一级医疗机构。探索符合中医药壮瑶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和监管。(自治区医保局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财政厅,广西军区保障局等配合)
13.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探索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民营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有条件的设区市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财政厅,广西军区保障局牵头,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上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抓总,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医药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广西军区保障局对驻桂部队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规范医疗行为、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等加强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广西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