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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作用

‌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通过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平衡发展。


申请对象

1)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4)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上述申请对象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具备与其家庭相符的条件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b)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c)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b)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c)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市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申请材料

申请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下载: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2)身份证、户口薄(户籍不在一起的须提交关系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未婚承诺、抚养或者收养关系证明);

4)收入证明材料:《柳州市市区低保审批表》或《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收一表)、《柳州市城市特困人员审批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材料、社区开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个人收入承诺书;

(5)有效期租房合同(申请人或配偶必须与有效期租房合同签约人一致);

(6)子女就读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市就读证明或出生证明);

(7)住房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无房承诺);铁路职工(含退休、家属)家庭须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原件)。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还应提交的材料:

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五年内);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一年,含);

非柳州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一年,含);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申请家庭:

居住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二年以上);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二年,含);

有关政策文件优先配租的证明材料:

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类型证明、特困人员、优抚证、劳动模范证明、见义勇为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及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暂住证》(居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协查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受理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渠道和方式

采取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为方便群众,鼓励申请家庭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若申请家庭不清楚网上申请操作方式,可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寻求指导。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或登录“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liuzhou.gov.cn)网站进行网上自主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点击办理>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点击办理>

(2)现场申请,受理时间内,申请人填写《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由社区按照网上申请材料要求对相应原件拍摄或扫描后上传。


查询服务

咨询反馈

咨询方式:0772-2512643 

现场窗口咨询: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8号柳北区政府大楼东侧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6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0772-2567291 

咨询反馈:区长信箱    

          智能问答  

          龙城市民云  

          民意征集   

常见问题:

  问题:怎样申请公租房?

    解答:我市公租房申请采用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请时间请关注柳州建设网的相关公告信息,在申请受理期间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问题:公租房的居住权转可以转让吗?如果可以的话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回复,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反映人无权转让公租房的居住权。

问题:今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公租房?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第四条规定,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需统一申请、统一审核,我市目前没有新批次公租房申请。如果有公租房新批次申请,市住建局将会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如“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请您自行关注,届时按照公告发布的政策要求进行申请。(2023-4-16)

问题:公租房合同是多少年的?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回复:根据《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的通知》(柳建保字〔2014〕4号)要求,合同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拟定为3年。若承租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将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动态管理或年审为不合格的。(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三)在承租期内购买房产、受赠、继承房产等;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规定,若租赁期满,承租家庭提出续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关联业务事项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点击办理

租金核减办理:《点击办理》

住房补贴审批:《点击办理

配租管理: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如下: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户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
2人

夫妻;家庭成员之间为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且为同性的

一房一厅
2人

家庭成员之间为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且为异性的

两房一厅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家庭成员之间为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两房一厅

优先分配原则:

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

(4)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5)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了解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及租金核减标准

    一、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特困家庭按12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年度租赁补贴计划,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补贴上限与下限。

    二、计算公式

   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

    三、租金核减标准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租金核减金额=合同租金×租金核减系数:

(一)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三)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7;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四、物业补贴减免标准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承担,减免标准如下:

a)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减免100%;

b)低保家庭,减免50%;

c)低保边缘家庭,减免30%;

d)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减免50%。

    五、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

    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协助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租赁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租金核减的,承租家庭按照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缴纳租金。

政策依据:柳政规〔2023〕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作用

‌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通过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平衡发展。


申请对象

1)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4)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上述申请对象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具备与其家庭相符的条件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b)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c)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b)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c)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市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申请材料

申请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下载: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2)身份证、户口薄(户籍不在一起的须提交关系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未婚承诺、抚养或者收养关系证明);

4)收入证明材料:《柳州市市区低保审批表》或《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收一表)、《柳州市城市特困人员审批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材料、社区开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个人收入承诺书;

(5)有效期租房合同(申请人或配偶必须与有效期租房合同签约人一致);

(6)子女就读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市就读证明或出生证明);

(7)住房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无房承诺);铁路职工(含退休、家属)家庭须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原件)。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还应提交的材料:

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五年内);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一年,含);

非柳州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一年,含);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申请家庭:

居住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二年以上);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二年,含);

有关政策文件优先配租的证明材料:

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类型证明、特困人员、优抚证、劳动模范证明、见义勇为证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及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暂住证》(居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协查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受理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渠道和方式

采取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为方便群众,鼓励申请家庭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若申请家庭不清楚网上申请操作方式,可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寻求指导。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或登录“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liuzhou.gov.cn)网站进行网上自主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点击办理>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点击办理>

(2)现场申请,受理时间内,申请人填写《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由社区按照网上申请材料要求对相应原件拍摄或扫描后上传。


查询服务

咨询反馈

咨询方式:0772-2512643 

现场窗口咨询: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8号柳北区政府大楼东侧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6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0772-2567291 

咨询反馈:区长信箱    

          智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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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征集   

常见问题:

  问题:怎样申请公租房?

    解答:我市公租房申请采用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请时间请关注柳州建设网的相关公告信息,在申请受理期间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问题:公租房的居住权转可以转让吗?如果可以的话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回复,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反映人无权转让公租房的居住权。

问题:今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公租房?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第四条规定,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需统一申请、统一审核,我市目前没有新批次公租房申请。如果有公租房新批次申请,市住建局将会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如“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请您自行关注,届时按照公告发布的政策要求进行申请。(2023-4-16)

问题:公租房合同是多少年的?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回复:根据《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的通知》(柳建保字〔2014〕4号)要求,合同的租赁期限原则上拟定为3年。若承租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将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动态管理或年审为不合格的。(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三)在承租期内购买房产、受赠、继承房产等;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规定,若租赁期满,承租家庭提出续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关联业务事项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点击办理

租金核减办理:《点击办理》

住房补贴审批:《点击办理

配租管理: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如下: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户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
2人

夫妻;家庭成员之间为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且为同性的

一房一厅
2人

家庭成员之间为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且为异性的

两房一厅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家庭成员之间为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两房一厅

优先分配原则:

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

(4)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5)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了解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及租金核减标准

    一、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特困家庭按12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年度租赁补贴计划,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补贴上限与下限。

    二、计算公式

   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

    三、租金核减标准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下列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租金核减金额=合同租金×租金核减系数:

(一)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三)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7;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

    四、物业补贴减免标准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承担,减免标准如下:

a)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减免100%;

b)低保家庭,减免50%;

c)低保边缘家庭,减免30%;

d)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减免50%。

    五、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

    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协助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租赁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租金核减的,承租家庭按照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缴纳租金。

政策依据:柳政规〔2023〕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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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柳北区政务网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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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45002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772-253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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