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是什么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确保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这一制度通过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确保婚姻关系获得法律上的承认。
结婚登记的作用
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以下作用:
(1)确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3)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预约方式:
方式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方式二:搜索微信公众“柳州市民政局”和“龙城市民云”APP等平台进行预约。
办理地点:
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弘义二路万科城滨江西中央公园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4:30
预约热线:0772-3911520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2〕25号)
什么是“全市通办”:双方或一方为柳州市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到柳州市范围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什么是“全区通办”: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什么是“跨省通办”:双方均非广西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员: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婚姻颁证员:经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颁发结婚证工作的人员。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补办结婚登记:已举行结婚仪式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结婚登记是什么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确保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这一制度通过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确保婚姻关系获得法律上的承认。
结婚登记的作用
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以下作用:
(1)确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3)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预约方式:
方式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方式二:搜索微信公众“柳州市民政局”和“龙城市民云”APP等平台进行预约。
办理地点:
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弘义二路万科城滨江西中央公园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4:30
预约热线:0772-3911520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2〕25号)
什么是“全市通办”:双方或一方为柳州市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到柳州市范围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什么是“全区通办”: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什么是“跨省通办”:双方均非广西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员:依法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婚姻颁证员:经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颁发结婚证工作的人员。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补办结婚登记:已举行结婚仪式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