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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北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 柳北区河长制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16 17:25    |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柳北区依法组织完成了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包含59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自治区第3号总河长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945号)、《自治区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域岸线功能区划电子标绘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948号)、《自治区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界桩公告牌设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河长办〔201949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986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50米为保护范围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三)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涉水工程河道。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等主体工程两侧各501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300米为保护范围。闸坝两端各50150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100200米为保护范围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30米,建筑物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1030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35米为保护范围。

三、公告内容

柳北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柳北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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