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地种植条件。
(三)其他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二、凡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改正,恢复耕地原貌。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具体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复垦、拆除)并依据占用耕地面积及具体违法行为、情节处耕地开垦费(15-80元/平方米)2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款或100-1000元/平方米罚款。非法占用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撂荒的,要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对其他撂荒耕地,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对弃耕撂荒超过1年的地块,暂停承包户该地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可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72-2523236(区自然资源局);涉嫌“非农化”违法行为请拨打0772-280204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非粮化”违法行为请拨打:0772-2512028(区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地种植条件。
(三)其他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二、凡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改正,恢复耕地原貌。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具体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复垦、拆除)并依据占用耕地面积及具体违法行为、情节处耕地开垦费(15-80元/平方米)2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款或100-1000元/平方米罚款。非法占用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撂荒的,要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对其他撂荒耕地,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对弃耕撂荒超过1年的地块,暂停承包户该地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可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72-2523236(区自然资源局);涉嫌“非农化”违法行为请拨打0772-280204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非粮化”违法行为请拨打:0772-2512028(区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