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的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到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的,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公告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车辆详情详见附件,联系电话:0772-2508415。
附件:2023年1月至12月违停车辆信息表
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