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贺诗:
2024年11月13日,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柳北城管罚决字〔2024〕第30007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韦贺诗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韦贺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柳北城管罚决字〔2024〕第30007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3日
联系人:柳州市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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