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劳监〔2019〕1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访接待
工作规范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大队各室:
《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访接待工作规范细则》已经大队领导班子及支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来访记录表
2.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访接待处理登记单
3.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登记表
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9年3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信访局。
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9年3月11日印发
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访接待
工作规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712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接待行为准则:
(一)认真对待和高度重视来访群众提出的诉求,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带着感情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沓、不回避,不激化矛盾,切实履行职责;
(三)通过接访,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树立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形象;
(四)信访接待实行大队领导及主办监察员轮岗信访接待制度,具体内容见《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及主办监察员轮岗信访接待制》(柳北劳监〔2018〕2号)。
第三条 信访接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法定途径优先,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便民,实现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的原则;
(五)坚持准确高效受理群众来访事项和来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的双向规范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信访接待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0772-2821335;
(二)认真做好接待来访群众服务工作,按照事前预约或来访时间顺序,逐人(批)安排接待;
(三)对所有来访,必须进行登记,填写《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来访记录表》(见附件1),认真核实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信访者主要诉求和信访证据材料,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
(四)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必须态度和蔼、认真负责的履行职责,应当做到细致、热情、文明接待。要求仔细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审查信访材料,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
(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把握政策底限,言语文明,措施严谨。对接访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当场处理或解释清楚的问题,做到当场办结;案情复杂或因需调查、协调等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明确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并告之信访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召集值班监察员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联系信访群众做好解释答复工作,没有政策依据或拿不准的事情不随意表态;
(六)坚持依法行政,对确属无理取闹,寻机滋事,故意扰乱政府机关办公秩序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对于因不能及时接访,致使来访群众情绪激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大队班子党支部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区一级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六条 来访事项属下列事项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3.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4.无证据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5.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6.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七条 对受理的来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协调处理、转“两网化”管理办公室巡查、立案调查、上报、通报。
(一)协调处理。对于已受理的信访案件,工作人员应尽快收集相关材料(材料的收集要齐全,能收集的尽量收集,核对清楚,不得遗漏),及时跟企业负责人沟通,核实信访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情况属实的,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督促双方进行调解,并及时跟踪、反馈案件信息;情况不符或存在争议的,要认真回复信访群众,说明事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712号)文件的要求,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转“两网化”管理办公室巡查。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协调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配合协调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召集值班监察员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访接待处理登记单》
(见附件2),连同信访材料,转“两网化”管理办公室巡查。
(三)立案调查。案件复杂、无法协调处理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召集值班监察员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3),按程序移送相关材料到执法监察室,立案处理。
(四)上报、通报。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可上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
大规模群众集体访、突发异常情况,按《柳州市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柳北人社发〔2017〕11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置;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经大队领导集体研究后,可报区人社局或市支队牵头组织协调,按法定途径对应的责任主体,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处置。
第八条 对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单位交办、转办和督办的信访事项,大队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维稳问题。
第九条 对信访群众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要认真仔细查阅,准确掌握来访目的。对于转“两网化”管理办公室巡查与立案调查的案件,要及时主动与相关办公室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做到信息互通。
第十条 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一)在来访接待场所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二)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三)在来访接待场所煽动他人非正常上访的。
第四章 查询与归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将已办结的案件按规定5个工作日内录入广西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表述清晰。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将来访事项在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全部整理归档,以方便查询。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
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不准对来访人怠慢冷漠、拖延推诿、态度粗暴、言辞激烈,严禁与来访人对骂和肢体冲突,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形象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来访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举报类信访事项、信访统计数据,不得对未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与来访人谈论个人看法。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媒体对有关信访事项的采访,不得在个人微博、微信、QQ、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表与具体信访事项有关的言论、图片等信息。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群众纪律的,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非正常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非正常上访或者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稳控措施不力,或未按法定程序处理信访事项,造成非正常上访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的接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来访记录表 | ||||||||||||
年 月 日 | ||||||||||||
来访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来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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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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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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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 单位(人)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及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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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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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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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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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 |
| 值班监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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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此表为咨询登记,如需投诉请带齐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涉及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到大队投诉;如果有争议请到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争议问题。 | |||||||||||
| (来访人是否阅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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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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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2
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信访接待处理登记单
柳北劳监信访〔 〕第 号
投诉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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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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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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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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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情况 | 单位名称或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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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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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
| 职务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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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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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及诉求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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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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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室 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监察巡查情况反馈 | 年 月 日 |
附件3
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登记表 | ||||||||||||
| 柳北劳监举报投诉〔 〕第 号 | |||||||||||
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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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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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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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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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单位(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或 个人姓名 |
| 单位性质及行业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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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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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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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责人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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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内容及诉求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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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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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投诉人 | 签名:
| 接待举报 投诉人员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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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案件受理 意见 | 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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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队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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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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