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
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规范全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9〕34号)予以废止。
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违法情形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修订) | 裁量标准(修订) | 实施机构层级 |
一、社会组织 | |||||
1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自治区、市、县级 |
1.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
2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2.1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2.2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2.3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2.4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1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3.2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3.3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3.4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4.1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4.2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4.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4.4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1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5.2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5.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5.4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1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6.2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6.3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6.4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7.1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7.2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7.3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7.4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8.1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主动退还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款项;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8.2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8.3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8.4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9.1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9.2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9.3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9.4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0.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但无非法财产的; | 予以取缔; | 自治区、市、县级 |
10.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且有非法财产的; | 予以取缔,并处没收非法财产;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1.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自治区、市、县级 |
11.2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 撤销登记; | ||||
12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1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2.2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2.3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2.4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1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3.2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3.3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3.4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3.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4.1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4.2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4.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4.4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5.1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5.2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5.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5.4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16.1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6.2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6.3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6.4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7.1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7.2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7.3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7.4存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8.1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主动退还被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款项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8.2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8.3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8.4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9.1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19.2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虽未主动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 ||||
19.3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19.4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的; | 限期停止活动3~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但无非法财产的; | 予以取缔; | 自治区、市、县级 |
20.2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但有非法财产的; | 予以取缔,并处没收非法财产; | ||||
21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21.1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但无非法财产的; | 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告; | 自治区级 |
21.2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但有非法财产的; | 予以取缔,并处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
22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22.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自治区级 |
22.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
23 | 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23.1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自治区级 |
24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4.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其活动仍属公益事业活动范围,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级 |
24.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不在公益事业范围,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4.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5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5.1不按照相关制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级 |
25.2为掩盖违规事实或改变年度检查结论、提高评估等级而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5.3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6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6.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提醒后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自治区级 |
26.2经警告或者提醒后,仍然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6.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7.1本年度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自治区级 |
27.2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2%小于4%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7.3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8.1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但不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自治区级 |
28.2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在警告后六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8.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9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9.1信息公布不全的; | 警告; | 自治区级 |
29.2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 责令停止活动,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29.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撤销登记,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二、慈善社工 | |||||
30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30.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0.2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1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 31.1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1.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2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32.1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2.2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3 |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4.1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4.2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3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4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5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5.1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5.2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5.3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5.4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6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6.1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6.2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6.3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6.4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7.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7.2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3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8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8.1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8.2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可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8.3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8.4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9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9.1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39.2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9.3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两年内再出现该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9.4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40.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市、县级 |
40.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1 | 开展募捐活动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41.1开展公开募捐后,尚未募集到财产,且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41.2开展公开募捐后,已经募集到一定的财产,又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3开展公开募捐后,已经募集到一定的财产,且未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开展募捐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42.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后,尚未募集到财产,且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42.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后,已经募集到一定的财产,又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3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后,已经募集到一定的财产,且未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43.1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后,尚未募集到财产,且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43.2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后,已经募集到一定的财产,又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后,已经募集到一定的财产,且未主动改正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44.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公开募捐方式,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44.2采取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慈善晚会等公开募捐方式,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3采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其他方式公开募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45.1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45.2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6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46.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47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47.1有关机关证实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48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48.1用于非慈善的总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市、县级 |
48.2用于非慈善的总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8.3用于非慈善的总金额在50万(不含)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49.1在组织架构内违法决策,集体决定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49.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决定,但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已经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9.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决定,且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没有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50.1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50.2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1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51.1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51.2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2 |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52.1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52.2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3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53.1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违法所得在1000元(含)以下;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53.2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4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54.1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54.2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5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55.1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能够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55.2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未能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55.3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6个月并进行整改; | ||||
55.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56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56.1能够主动退还收取的报酬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56.2未能够主动退还收取的报酬的; | 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
56.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57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57.1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能够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自治区、市、县级 |
57.2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未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57.3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经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58 |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58.1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58.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6个月; | ||||
59 | 志愿服务组织伪造服务记录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志愿服务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59.1志愿服务组织伪造服务记录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59.2志愿服务组织伪造服务记录,经责令后拒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60 | 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0.1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60.2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 | ||||
60.3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罚款; | ||||
60.4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 | ||||
三、养老服务 | |||||
61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61.1入院评估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超过五人次);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1.2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开展过入院评估活动的(超过五人次);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1.3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超过五人次);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2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2.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涉及人数5人(含)以下;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2.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涉及人数5人(不含)以上10人以下(含);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2.3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涉及人数超过10人的;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3 | 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3.1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涉及人数5人(含)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3.2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涉及人数5人(不含)以上10人(含)以下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3.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涉及人数10人(不含)以上的;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4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4.1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人数5人(含)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4.2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人数5人(不含)以上10人(含)以下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4.3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人数10人以上的;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5 |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5.1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累计6个月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5.2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5.3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累计12个月以上的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6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6.1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1次;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6.2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1次(不含)以上3次(含)以下;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6.3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3次(不含)以上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7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7.1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1次;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7.2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2至3次(含);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7.3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3次(不含)以上;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8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8.1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1次;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8.2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2至3次(含);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8.3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3次(不含)以上;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9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9.1有一项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自治区、市、县级 |
69.2有两项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69.3有三项及以上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四、殡葬管理 | |||||
70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70.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市、县级 |
70.2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下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70.3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经责令未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70.4违法所得10万元(不含)以上,经责令拒不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71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71.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下;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71.2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3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71.3违法所得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经责令未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71.4违法所得10万元(不含)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2倍以上;经责令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72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72.1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市、县级 |
72.2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所得1倍罚款; | ||||
72.3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制造、销售所得5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责令未及时停止制造、销售,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所得2倍罚款; | ||||
72.4制造、销售所得100万元(不含)以上;经责令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所得3倍罚款; | ||||
73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73.1初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销售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没收违法所得; | 自治区、市、县级 |
73.2制造、销售金额5000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73.3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制造、销售金额超过3万元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社会救助 | |||||
74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75.1累计骗取救助金3个月(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县级 |
75.2累计骗取救助金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 ||||
75.3累计骗取救助金6个月(不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
75.4累计骗取救助金12个月(不含)以上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
75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76.1累计骗取救助金3个月(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县级 |
76.2累计骗取救助金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 ||||
76.3累计骗取救助金6个月(不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
76.4累计骗取救助金12个月(不含)以上的; | 追回骗取资金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
76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77.1累计骗取社会救助金3个月(含)以下的;或者骗取社会救助物资、服务价值当地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3倍(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物资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县级 |
77.2累计骗取社会救助金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或者骗取社会救助物资、服务价值当地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3倍以上6倍(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物资并处骗取金额(物资、服务价值)1倍的罚款; | ||||
77.3累计骗取社会救助金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或者骗取社会救助物资、服务价值当地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6倍以上12倍(含)以下的。 | 追回骗取资金、物资并处骗取金额(物资、服务价值)2倍的罚款; | ||||
77.3累计骗取社会救助金12个月以上的;或者骗取社会救助物资、服务价值当地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12倍以上的。 | 追回骗取资金、物资并处骗取金额(物资、服务价值)3倍的罚款; | ||||
六、区划地名 | |||||
77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78.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界桩破损程度较轻,可以修复或恢复的; | 责令支付修复或恢复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78.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界桩破损程度较重,无法修复的; | 责令支付修复或恢复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78.3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 | 责令支付修复或恢复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78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9.1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公开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市、县级 |
79.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公开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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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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