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强制拆除决定书
柳北农(水利)强拆决〔2025〕1号
当事人: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码头利害关系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在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紧贴河岸线修建简易码头。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11日将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北农(水利)拆决〔2024〕1号}现场留置送达给你(单位),同时在柳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要求你(单位)在2024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建码头构筑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违建码头的构筑物的决定。2024年12 月2日,我单位将《催告通知书》{柳北农(水利)催告〔2024〕1号}现场留置送达当事人,同时也在柳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你(单位)收到《催告通知书》后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建码头的构筑物的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将强制拆除违建码头构筑物。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