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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兽药)罚〔2025〕02号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3-19 15:30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兽药)罚〔2025〕02

当事人:柳州市米洛宠物食品用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柳州市米洛宠物食品用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MAD9KA929W

经营地址:柳北区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4栋2单元1-1号

法人:莫依萍性别:女   民族:壮族

身份证件号码:45**************23

住址:柳北区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4栋2单元1-1号

当事人柳州市米洛宠物食品用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13日,根据政府热线转办的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柳州市柳北区莱斯购宠物用品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店内兽药陈列区的货架上查到投诉人购买的同类药品猫瘟病毒抗原(FPVAG)筛查用品2盒。生产厂家:湖北青云生物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40707,生产日期:2024/07/23,有效期至:2026/01/22,药品包装上没有标注兽药批准文号。

猫瘟病毒抗原(FPVAG)筛查用品在外包装的产品功能上标称具有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作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兽药产品。但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没有发现《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疑似为假兽药,经批准随即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依法检查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产品的资质证明、进货、销售等有效凭证拍照打印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涉案兽药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2025年3月12日,在柳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614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米洛宠物食品用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莫依萍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莫依萍就涉案兽药的经营情况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

柳州市米洛宠物食品用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涉案产品猫瘟病毒抗原(FPVAG)筛查用品共3盒,截至2025年3月11日已销售1盒,剩余2盒仍在销售但未售出,共获违法所得36.8元,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110.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清单)1份1页;

(三)公司负责人莫依萍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

(四)涉案兽药产品购进、销售凭证各1份;

(五)公司负责人莫依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涉案兽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

(七)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

(八)《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

(九)《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

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兽药)告〔2025〕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并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货值较少,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规定,适用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幅度。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假兽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产品猫瘟病毒抗原(FPVAG)筛查用品(假兽药)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捌角零分(¥36.80元)。

     三、并处违法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110.40元)的2.5倍罚款贰佰柒拾陸元整(¥2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佰壹拾贰元捌角零分(¥312.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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