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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渔业)罚〔2025〕1号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3-26 09:45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渔业)罚〔2025〕1号

当事人:广西百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西百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PEY1632

住所(住址):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北岸村9队(唐俊雄家内)

法定代表人:刘志洋

身份证件号码:450982****493X

广西百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出售未经检疫水产苗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与养殖者签订的11份养殖合作协议,对当事人逐一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询问中确认了该11份养殖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并承认所销售11批次的水产苗种未经检疫。2025年1月9日至1月10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11份水产养殖合作协议上签约人电话号码,向参与养殖合作的共10个养殖者逐一进行电话核实,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取证。其中有9名养殖者证实了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且证实所购买到的水产苗种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6月20日开业至2024年12月10日止,销售未经检疫水产苗种11批次,合计1150000尾。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向谢雅利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鳝苗种10000尾;

(2)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向顾昌树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200000尾;

(3)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向黄国标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100000尾;

(4)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向蒋荣发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100000尾;

(5)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向董光忠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370000尾;

(6)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向黄祥光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鳝苗种10000尾;

(7)当事人于2024年9月21日向程斌、李小勇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鳝苗种30000尾;

(8)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向程斌、李小勇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100000尾;

(9)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向乔干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120000尾;

(10)当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向韦荣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颡鱼苗种100000尾;

(11)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向吴成仁销售未经检疫的黄鳝苗种10000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管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1份共计53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谢雅利黄鳝养殖《合作协议》原件1份与《黄鳝苗确认书》原件1份;顾昌树黄颡鱼《养殖合作协议》原件1份;黄国标黄颡鱼《合作协议》原件1份与《黄骨鱼鱼苗确认书》原件1份;蒋荣发黄颡鱼《合作协议》原件1份与《黄骨鱼鱼苗确认书》原件1份;董光忠黄颡鱼《合作协议》原件1份与《黄骨鱼鱼苗确认书》原件1份;黄祥光黄鳝《合作协议》原件1份与《黄鳝苗确认书》原件1份;程斌、李小勇共同与广西百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鳝《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程斌、李小勇共同与广西百惠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颡鱼《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乔干黄颡鱼《合作协议》原件1份与《黄骨鱼鱼苗确认书》原件1份;韦荣黄颡鱼《合作协议》原件1份;吴成仁黄鳝《合作协议》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与谢雅利等人签订过11份水产养殖合作协议和销售水产苗种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询问中承认签订11份养殖合作协议情况属实,承认所销售11批次的水产苗种未经检疫。

(4)影音材料录音光碟1张,内有执法人员与谢雅利等10名养殖者的电话录音音频共18份。证明谢雅利等9名养殖者确认与当事人签订过10份水产养殖合作协议,支付了合作费用并收到当事人提供的水产苗种,证实购买到未附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

    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渔业)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并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核实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水产养殖合作方式向谢雅利等合作养殖者销售未经检疫水产苗种11批次,合计1150000尾。当事人出售未经检疫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九条“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第22项定性为较轻违法情节。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可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未出售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出售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可处四百元至四千元罚款。”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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