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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处理涉嫌违法修建码头的公告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4 09:00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处理涉嫌违法修建码头的公告

柳北农(水利)公字〔2024〕1号

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码头利害关系人:

石碑坪镇水利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有人在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涉嫌未经审查批准在河道范围内建设码头。经检查发现在该处紧贴河岸线修建了一个简易码头,具备了从船上装卸货物并运走的功能。用挖掘机大量开挖原有自然护岸,建成一块约220平方米的作业平台并拓宽了原有上岸的小路。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3日开展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6日对该码头利害关系人下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至今无人前来接受处理,现对以上涉嫌违法修建码头予以公告如下: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对涉嫌违法修建码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凡是与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码头建设与使用的利益关系人,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鹧鸪江6队园艺路与海迅路交叉口西北240米6楼612室,电话:0772-2521738)接受调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于2024年9月29日前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或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视该处码头利害关系人放弃主张权利,我局将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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