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柳北农(水利)责停〔2024〕第1号
当事人 :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码头利害关系人
住址(所):
经查,你(单位)在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未经审查批准在河道范围内建设码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若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