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
柳北农(水利) 责拆告〔2024〕1号
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码头利害关人 :
你(单位)未经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向你(单位)现场留置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单位)现场留置送达了《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处理涉嫌违法修建码头的公告》,并在柳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至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也未提供或补办相关手续。经去函核实该码头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及交通部门未列入码头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3项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情节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日
联系人:曾昭博 联系电话:0772-2513761
联系地址:柳北区新卫健大楼6楼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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