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柳北农(水利) 责改 〔2024〕1号
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码头利害关系人
你(单位)在柳北区凤山融江大桥下游100米处未经审查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11月15日之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限期自行拆除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如不服本通知书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