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兽药)罚〔2024〕1号
当事人:柳州市发康兽药店
投资人:胡发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340313601A
住所: 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街45号之109号门面
当事人柳州市发康兽药店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4日,根据自治区兽药专项行动检查组发现的问题线索,柳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街45号之109号门面的柳州市发康兽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摆放在兽药店门面左边货架旁地面上有一纸箱,纸箱内装有湖北大农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种产品,共计18袋。其中:产品1:板青颗粒(板蓝根粗提物),生产批号:20231102,数量5袋,包装规格:500g/袋 ;产品2:甘草颗粒(甘草粗提物),生产批号:20240201,数量4袋,包装规格:500g/袋 ; 产品3:麻杏石甘颗粒(苦杏仁粗提物),生产批号:20240804,数量5袋,包装规格:500g/袋 ;产品4:四黄止痢颗粒(杨树花粗提物),生产批号:20230201,数量4袋,包装规格:500g/袋 。
以上4个标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在外包装的产品功能上均标称具有治疗、防治动物疾病的功能作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产品属于兽药产品。但在4个产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没有发现《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疑似为假兽药,经批准随即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依法检查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货等有效凭证拍照打印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涉案兽药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2024年11月5日,在柳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614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兽药店销售、仓管员胡梦婷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胡梦婷就涉案兽药的经营情况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胡梦婷提供了涉案产品销售凭证一份,进货凭证一份。无法提供涉案4个产品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
柳州市发康兽药店共购得以上4个涉案产品共20袋,截至2024年11月4日已销售2袋,剩余18袋未售出,共获违法所得23元,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2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四)投资人胡发硕的《委托书》1份;
(五)胡发硕和胡梦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涉案4个兽药产品照片打印件5份共5页;
(七)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
(八)《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
(九)《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
(十)涉案兽药产品进货凭证一份。
(十一)涉案兽药产品销售单一份。
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兽药)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并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货值较少,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规定,适用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幅度。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假兽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4个产品假兽药18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23元;
三、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30元2.1倍罚款计483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