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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农药)罚〔 2024 〕1号

来源: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11-05 15:15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农(农药)罚〔 2024 〕1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NRTN9D

住所(住址):柳州市白沙路2号保利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负一层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伍思文

身份证件号码:440924************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材料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日化区发现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170114的“乖贝健电热蚊香片”产品,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品牌代言人是叶一茜,有叶一茜肖像图片及“驱蚊一小片、安睡一整夜”的文字。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该农药产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现场调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并对检查勘验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柳北农(农药)责改〔2024〕1号]。当事人接到该通知书后,立即下架涉案农药产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产品召回公告。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就涉案的农药产品相关情况进行陈述说明,提供涉案农药产品的相关资质材料、进销凭证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如实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从珠海凯中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农药产品23盒,购进价格为10元/盒,平均销售价格为15.63元/盒,截止案发,实际销售19盒,退货3盒,抽样1盒,销售金额296.9元。经核实本案货值金额359.49元,违法所得29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转送办理单1份和信访件详情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4.现场调查记录表1份,证明调查内容的记录;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影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物品的情况记录;

6.《询问笔录》1份、涉案产品进货1份、销售凭证1份退货凭证1份,证明案件的事实,记录案件有关情况;

7.涉案产品《下架通知》1份、《召回公告》1份和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

8.与诉求人对话微信截图1份和投诉人撤诉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赔偿和撤诉协议;

9.涉案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农药登记证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提供涉案产品厂家的资质和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北农[(农药)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处罚。

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发布《下架通知》和张贴《召回公告》及退货处理;积极跟进相关赔偿事宜,取得诉求人的谅解。本案涉及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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