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各有关单位,取(用)水单位(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从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因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已无征收水资源费该项工作,现将已印刷的柳北区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序号No:0000017-0010000)作废处理,以上序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即日起无效。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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