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行复〔2023〕62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颜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为XXXXXX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为XXXXXX作出的处理结果;2、受理投诉事项;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23年7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虚假宣传与食品安全问题一案,投诉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如下:见(附件),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
在拼多多XXXX茶叶店购买茶叶,到货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农产品包装规定》第十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现冰糖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购买页面宣有机食品,但商家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工作,于2023年10月11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
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对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结案”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维权,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复议答辩。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投诉情况。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其通过拼多多在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柳州市柳北区XX路X号XXXX城内第五间办公室)开设的XXXX茶店购买了浓香型橙皮手工茶,到货后发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未标注生产日期,认为该商行违反了《农产品包装规定》第十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冰糖未标注生产日期,认为该商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同时申请人发现其购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页面宣称该浓香型橙皮手工茶为有机食品,但该商行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品的行为。现请求我局依法对于该行为予以查处,正确处理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如该商行逃避责任找不到人,要列入经营异常,如该该商行后期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申请人强烈要求先不予批准,必须处理完投诉举报以后,才能给该商行申请移出。如落实该卖家商品存在问题,在此要求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该商行进行下架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被申请人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项进行赔偿1000元。
二、处置情况。
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浓香型橙皮手工茶,该商行已无冰糖在售,其拼多多网店原名为XXXX茶叶,检查时已改名为XXXX日用店。上述手工茶为晒干的橙子皮和手工茶叶简单物理混合而成,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没有有机食品认证资质。该商行已经在拼多多上将上述手工茶下架,其在拼多多上销售的手工茶时,商品详情页面标明“是否为有机食品:是”。该商行已经在拼多多上将申请人购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的钱退回,但拒绝赔偿。
该商行在销售给申请人上述手工茶时将冰糖作为赠品免费赠送给申请人,检查时其未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冰糖。该冰糖为商行用预包装食品拆零后用容器承装,容器上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有“食品名称:多晶黄冰糖,生产日期:2023/06/12,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柳州市XX食品厂SC10345022100176,地址:柳州市XX区XXXX区,电话:0772-XXXXXX,经营者: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手工茶为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手工茶不属于需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食用农产品。该商行已主动将上述手工茶从拼多多上下架,并向申请人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在拼多多销售页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上述冰糖为散装食品,其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商行拒绝与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故我局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民事权益。2023年10月1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其通过拼多多在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开设的网店三江高山浓香型橙皮手工茶店购买了浓香型橙皮手工茶,到货后发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未标注生产日期,认为该商行违反了《农产品包装规定》第十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冰糖未标注生产日期,认为该商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同时申请人发现其购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页面宣称该浓香型橙皮手工茶为有机食品,但该商行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品的行为。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于该行为予以查处,正确处理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如该商行逃避责任找不到人,要列入经营异常,如该该商行后期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申请人强烈要求先不予批准,必须处理完投诉举报以后,才能给该商行申请移出。如落实该卖家商品存在问题,在此要求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该商行进行下架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被申请人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项进行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举报后,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随后,被申请人对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浓香型橙皮手工茶,其拼多多网店原名为XXXX茶叶,检查时已更名为XXXX日用店。上述手工茶为晒干的橙子皮和手工茶叶简单物理混合而成,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没有有机食品认证资质,其在拼多多上销售的手工茶时,商品详情页面标明“是否为有机食品:是”。目前该商行已经在拼多多上将上述手工茶下架,并且将申请人购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的钱退回,但拒绝赔偿。该商行在销售给申请人上述手工茶时将冰糖作为赠品免费赠送给申请人,检查时其未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冰糖。申请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手工茶不属于需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食用农产品。且商行已主动将上述手工茶从拼多多上下架,并向申请人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在拼多多销售页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上述冰糖为散装食品,其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商行拒绝与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民事权益。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为XXXXXX作出的处理结果;2、受理投诉事项;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投诉内容及被申请人回复情况、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材料截图;2、现场检查图片。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处理柳北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二、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其通过拼多多在柳州市柳北区XXXX贸易商行开设的网店三江高山浓香型橙皮手工茶店购买的浓香型橙皮手工茶,违反《农产品包装规定》第十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购买的浓香型橙皮手工茶时的赠品冰糖未标注生产日期,认为该商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申请人发现其购买浓香型橙皮手工茶页面宣称该浓香型橙皮手工茶为有机食品,但该商行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品的行为。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于该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后,于2023年8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随后,被申请人对柳州市柳北区源义食品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并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申请人举报的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时,未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被申请人在全国12351平台上的回复“经查,该商行网络设备被盗,他人登陆该商行拼多多平台账户恶意篡改茶叶信息标注虚假的有机茶叶广告……我局对商行在拼多多平台的茶叶销售页面有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予处罚……”,该内容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否存在网络设备被盗,他人登陆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账户恶意篡改茶叶信息标注虚假的有机茶叶广告的行为;而且在处理该举报事项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州市柳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二、责令柳州市柳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