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文旅发〔2022〕13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12月18日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文旅发〔2022〕13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